夜遇偷钓动用“私刑” 荆门5男子获刑

02.08.2016  17:38

   中新网湖北新闻8月2日电   (杜鹃)有些人认为对于一些民间纠纷,动用“私刑”会早一点把损失要回来。然而,即便事出有因,这种行为也已经触犯法律。近日,5男子就因非法拘禁偷钓者而被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获刑。

  2015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吴某从手机视频监控中发现,有人在其承包的一农庄鱼池偷钓,便电话邀约李某甲找人帮忙到鱼池抓人。李某甲即邀约李某乙、王某、邢某及猴子(身份不明,在逃)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将钓鱼者肖某、关某、付某截获,并将三人带至该农庄员工宿舍内限制人身自由。其间,李某一伙人强迫肖某、关某、付某将衣服脱掉后跪在地上,用冷水冲淋,并持钢管、木棍、砖头、皮带、拖鞋、啤酒瓶等物对三人轮番进行殴打,并要求三人家属每人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因家属无法接受,于当日16时向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双喜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肖某三人成功解救。后得知,肖某等三人偷钓只钓得少量的鱼。

  2016年1月7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吴某、邢某犯非法拘禁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东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吴某、邢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五人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李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甲自首,可从轻处罚。五人案发后,赔偿了肖某三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分别判处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吴某、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