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保险数月后查出癌症 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

23.03.2017  18:24

  女儿给母亲向某投了一份“防癌疾病保险”,没过多久,向某被检查出癌症,保险公司却只赔了千余元。武汉市中院日前就此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向某10万元。

  2015年9月2日,女儿为55岁的向某投保一份“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标准保费为每年1208元。次日,向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1208元,拿到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方面介绍,如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18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基本保额的标准给付保险金。

  2016年3月8日,因身体不适,向某就医时,于3月11日被诊断患上宫颈癌。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者向其赔付1208元。向某起诉后,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院。武汉市中院认为,向某被诊断出癌症可被认定为“发病”,因为判定是否“发病”应以公众的普通认识为衡量标准,诊断日期为2016年3月11日,已过“等待期”,保险公司未举证向某此前就已患病,故维持原判。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