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 六部门出台政策组合拳

20.06.2014  09:37
        湖北日报讯  (记者文俊、实习生楚娟、通讯员丘剑山)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省科技厅、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出台政策组合拳,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
      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被誉为“十条新政”。为将新政落到实处,省科技、检察、财政、人社、地税、知识产权部门在省政府的协调下,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从法制、投资、产权、社保与福利等多方面促成果转化。
        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湖北天使投资基金,从今年开始到2017年,省财政每年投入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每年形成4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每年投入资金,按1∶4的比例吸纳社会资本形成100亿元的成果转化基金。这些基金重点投资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省级科技进步奖90%以上用于奖励在鄂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扶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每年给予1000万元专项补助。
        鼓励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收益。科研团队可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70%—99%,入股方式转化的成果,科研团队所在单位只占5%的股权。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领导、员工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社保,5年后返回原单位的,原聘岗位等级不降。支持楚天学者等引进的高端人才创业,设楚天学者创业型特聘教授,一聘5年,每年资助30万元。在校大学生创业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享受1至20万元无偿资金扶持。在校大学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给予场租和水电补贴。
        此外还给予法律保障和税收优惠。成果转化合法收益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检察机关不以犯罪立案。成果转化中取得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暂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