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侵害女儿被撤销监护权 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31.07.2016  15:35

  每个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是竟然有父亲,伤害自己尚未成年的女儿。那么这样的父亲是否应该被撤销监护权呢?对此,市妇联相关人员向东楚晚报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

  卿某某和桂某某于1997年开始同居,1999年8月11日,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卿某。可好景不长,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了。不久后,卿某某与钟某某结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不明真相的人都以为,卿某某与卿某父女感情深厚。不料,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对身为其女儿且尚未成年的卿某实施了性侵害。卿某在遭侵害后,甚至曾两度轻生。

  事发后,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现卿某某在监狱服刑。自卿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卿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廉租房内,由民政局进行救助。宣判后,法院对卿某的心理进行开导,帮助她走出阴影,并对她的生活给予了补贴。现在卿某重新回归学校,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她向法院申请撤销卿某某对她的监护权。

  案件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还认为,由某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能够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权利,更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因此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二、指定某市民政局作为卿某的监护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