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14.10.2015  12:39

省民政厅厅长  彭军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下称《条例》),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对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我省现行实施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于199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的许多内容明显滞后。特别是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出台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原施行的《规定》在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机制、资金渠道、农村福利院单位性质、供养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一致。针对当前五保供养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经验,深入分析研判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渠道,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施行《条例》的自觉性与紧迫感。要积极争取当地将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五保供养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对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资金需求,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确保《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以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为核心,体现人性化管理、亲情式服务,切实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2013年,我省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核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但仍存在受理不及时,审核不规范、公示不到位、审批结果未书面告知等问题。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发现并主动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办理五保申请,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供养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或已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家庭或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标准是供养水平的集中体现,《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不得低于80%。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一规定是对国务院《条例》的具体化,较好地保障了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也体现了动态调整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015年,我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5692元∕人·年和3917元∕人·年,比“十一五”末分别提高了3892元和2617元,分别增长216%和201%;比2014年分别提高787元∕人·年和457元∕人·年,分别增长16%和13%,但仍略低于《条例》规定的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新要求,由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省民政厅将每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通报,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着力改善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当前,全省现有五保供养对象25.4万人,其中分散供养五保对象18.6万人,占72%。各级民政部门要克服“重集中供养、轻分散供养”的倾向,在抓好农村福利院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同时,要着力抓好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规范管理,重点是抓好住房、日间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护理等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责任,确保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入户走访,了解和掌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居住、健康等状况。乡镇每季度要巡访一次,村委会要随时巡访,1个月不少于1次。推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包保责任制和监护制度。每个五保供养对象落实1个包保责任人或1个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与五保供养对象、包保责任人或监护人签定包保责任书。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住房条件,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其余医药费通过医疗救助予以解决,保障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四)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福利院建设,近三年,先后投入4.2亿元资金资助499所农村福利院实施危房改造,基本面貌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集中供养能力低、服务设施不配套、消防安全隐患大、管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编制“十三五”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满足需要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要符合抗震、消防、环保等建筑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并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要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并真正发挥其在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到人。

(五)强化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按《条例》要求,把好农村福利院院长选配关。把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尊老爱老、充满爱心、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人员选拔到院长岗位。对现任的一些素质差、管理水平低的院长和工作人员,应要求乡镇给予及时调整。要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科学设置管理和服务岗位,使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要通过公开招聘,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提高新进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争取提高福利待遇,落实各类社会保险,推行绩效考核,健全竞争淘汰机制,积极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农村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在本行政区域选择二至四个条件较好的福利院作为培训基地或培训中心,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新任院长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农村福利院全体管理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队伍。要抓住当前推进农村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利时机,探索在五保供养机构设立社会工作站,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高素质的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安排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临终关怀等服务,促进管理服务效率与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六)突出抓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五保供养机构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事关五保供养对象的人身安全和供养机构的财产安全。一些地方发生的供养机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暴露了在供养服务条件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隐患,教训极为深刻。在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员规模大,而且这些对象大多行动不便、自理能力较弱,管理服务难度加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一些地区因管理薄弱、思想麻痹、措施不当等原因而诱发的安全事故已呈上升态势。各地要认真深刻吸收安全事故教训,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切实把供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危放在首要位置,把健全管理制度作为加强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要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彻查并杜绝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切实加强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和帮助五保供养老人自觉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责任,切实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问题。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镇负责”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责任。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条件。要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各地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条例》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省民政厅明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保供养对象的申报、审批,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及农村福利院的收支帐目要公开、透明,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审计,杜绝资金挪用、截留等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五保供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工作人员有贪污、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动社会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个人住房和其他相关设施。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为供养对象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政府可以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供养对象委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能力的社会组织集中供养,按当地供养标准支付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并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