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企业安全生产 工会监督责任不容缺失

07.12.2016  18:43

将“安全生产意识”践行到生产中的细端末节,这既需要各级政府、企业的不放松、不懈怠,更需要各级工会“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督促、跟踪企业及时整改。”      

日前,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中“群众监督参与”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表达好、履行好法律赋予工会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广泛动员职工群众,全面加强安全防范工作。(12月5日《经济日报》)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可归纳为五项:一是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四是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五是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试想,如果工会能够履行好上述五项职责,好多安全事故就可以扼杀在萌芽状态。尤其是一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看似是偶发事件,实际上事发前总有端倪可循,诸如,安全制度未落实、人的疏忽大意、工程赶工期等等,如果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管,以及内外部监督,这些细微之处的疏忽,往往是以鲜血与生命为代价。    

但是,工会作用发挥的如何,不仅仅有工会自身的问题,也与上级工会的指导与支持,用人单位的重视程度,以及劳动者的认知水平有着很大的关系。把工会看成可有可无的组织,或者职工不了解、不信任工会组织,这些均制约着工会工作的效能发挥。尤其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工会缺乏话语权无疑是让人沮丧。    

规避安全事故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安全措施落实在平时,更需要工会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员”作用,“要监督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总《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在高危行业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确保涉及职工安全卫生合法权益的问题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为基础的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作用。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殷切希望。安全生产事故中,倒下一个人或许只是一瞬间的事儿,但是毁掉的就是一个家庭。这些道理,众所周知,关键是将这些“安全生产意识”践行到生产中的细端末节。这既需要各级政府、企业的不放松、不懈怠,更需要各级工会“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督促、跟踪企业及时整改。”以良好的监督责任护驾劳动者的安全。(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