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创效2个亿没奖一分钱 代表委员呼吁提高职工发明收益

13.03.2015  11:15

)为公司创下至少2亿元的经济效益,还拿到了一个规格很高的科技创新奖,但是公司除了常规的表彰,居然没有给一点额外的报酬!这多少让主导这项技术攻关的张师傅(应受访者要求化名)和他的团队有点心灰意冷:“大家都说,以后这样的事再也不想干了。”

“400多天的艰苦工作,没日没夜的加班加点,无数次‘失败了,再重来’……这项技术凝聚了我们团队的大量心血。”说到这里,张师傅的语气有点激动,“可是除了20万元奖金——这还是上级颁奖单位发给整个团体的——企业在物质方面一分钱都没奖励。你说这公平吗?”

“这公平吗?”这句话是记者连日采访两会代表委员以及工人所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被采访者中既有普通的一线工人,也有“大拿”级别的工人技师、工人发明家。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心声: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高劳动者从其发明创造中所获得的收益,保护并激发劳动者创新发明的积极性。

“现在很多一线工人创新积极性和创新氛围明显不足,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动力不足。”创新型职工的领军人物,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发动机厂维修科技术总监徐小平说,比如,职工辛辛苦苦做出了一项发明,但是获得奖励与否、获得多少奖励,基本上取决于单位的“自觉”。

被誉为“金牌工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总副主席,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固机高级经理许振超对此深有体会。他亲眼见到不同企业由于创新观念上的不同导致职工发明收益上的巨大差距:有的企业鼓励职工以技术入股,并给予高技能人才很高的待遇,支持其专心创新,为企业创造效益;而有的企业则认为职工所做的发明创造都是本职工作,理所当然归企业所有,因而给予很少甚至不予物质激励。

这种对职工创新物质激励的随意性源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的规定。在发明的权利归属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用人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实现权利的程序规定,在实践中,职工该不该分享发明收益,该享受多少收益,几乎由企业说了算。

“这导致职工创新的成果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积极性受到了挫伤。很多人不是不想做、没兴趣、能力差,而是创新环境不好,激励制度不完善。”徐小平代表说。

“现在都在讲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国家也正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怎么尊重,怎么鼓励创新?要落到实实在在的报酬上来。”许振超代表认为,虽然我们大力提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但仅有精神觉悟和兴趣爱好还不够,在激励上仅有精神奖励也不够,要从制度上让职工“有名又有利”,切实激发起职工搞发明攻难关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