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法院对32人涉黑涉恶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03.06.2020  15:51

5月29日下午,荆门市东宝法院与设在荆门市看守所的科技审判法庭视频连线,远程一审公开宣判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这是荆门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开宣判的又一起涉黑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人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京山市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黄春和在2002年至2012年底,伙同张平林、张国兵、罗兴平、刘凯、张雷、徐运平、程俊华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京山石龙、屈家岭、武汉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黄锡元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高利转贷罪、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同林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高利转贷罪、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春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综合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立功、赔偿谅解及自愿认罪认罚情况,对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依法并处罚金。

  来源:荆门中院 责任编辑:程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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