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13人涉黑团伙一审法院公开宣判

04.06.2020  15:52

6月2日上午,襄阳市宜城法院通过“云间庭审”系统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良鹏、吴红梅、庹志华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良鹏以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依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形成分层管理、结构稳定,人数众多的犯组织。在余良鹏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违法犯罪实质,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其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该组织为确立、维护组织势力,多次指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9个,犯罪事实41起。利用组织恶名强行抢占工程项目,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款,非法开采矿石、寻衅滋事、诈骗等行为,在砂石料供应行业甚至宜城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宜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余良鹏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红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3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4人;另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在案扣押的相关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及相关债权。


  来源:宜城法院 责任编辑:程勇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