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军厅长:学习贯彻《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依法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28.09.2015  15:41

    9月28日,湖北日报刊发了彭军厅长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解读文章——《学习贯彻<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该《条例》于2015年9月23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彭军厅长指出,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依法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步骤,对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新出台的《条例》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经验,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渠道,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彭军厅长强调,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为核心,体现人性化管理、亲情式服务,切实维护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发现并主动按程序为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办理五保申请,确保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二是科学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不得低于80%,省民政厅将每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通报。三是着力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克服“重集中供养、轻分散供养”的倾向,着重抓好改善散居五保老人的住房、日间照料、护理等工作,对患大病的,要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四是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并组织好实施,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五是强化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把好农村福利院院长选配关,科学设置管理和服务岗位,强化业务培训,积极争取提高福利待遇,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六是突出抓好安全管理,各地要认真深刻吸收安全事故教训,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彻查并杜绝安全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

  彭军厅长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镇负责”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要发动社会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