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互联网+劳动关系”“多姿多彩”,如何规范是个严峻课题

30.08.2016  21:07

针对如此多样的经营模式和报酬获取模式,不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领域,如何看待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劳动关系,争议不小。其中,认不认定劳动关系,成为互联网+行业劳资双方的烦心事。

互联网+服务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这个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正在迅速增加——据《工人日报》8月27日的报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从2015年1月至今已经受理互联网+劳动争议案件140件左右。如何看待这些领域的劳动关系,争议不小,其中,是否认定劳动关系是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

当前,互联网+服务的经营模式和付费方式有多种,这让互联网+的劳动关系显得扑朔迷离,难以完全沿用既往的标准予以认定。比如,有的行业是平台获取服务信息后指派人员去服务,有的行业是平台获取信息后由服务者自选或竞争接单服务,还有的行业两种模式皆有。在费用支付或者说报酬获取上,有的行业是平台收费后再支付给服务者,有的是消费者直接把钱交给服务者,费用与平台无关,还有的则是消费者交钱给服务者,服务者还须向平台交一定“提成”。

此外,有的行业运营模式和用工模式在不断变化,劳动关系的认定也难以一成不变,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从只发布信息,到逐步收费,再到开始对平台使用者有所要求;一些企业从一开始与服务者签订劳动合同,到变为服务协议,从要求服务者不能拒单,到服务者可以自由决定接单与否……

针对如此多样的经营模式和报酬获取模式,不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领域,如何看待互联网+服务行业的劳动关系,争议不小。其中,认不认定劳动关系,成为互联网+行业劳资双方的烦心事。

有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意味着更强有力的权利保障,一些劳动者如私厨、快递员等希望自己与所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有“劳动合同”,一旦被公司“辞退”,能在社保、赔偿金等方面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尤其是快递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工伤,不论是餐馆还是平台,大都以双方之间是信息提供或合作关系为由,把送餐小哥“推出门外”,由此引发不少劳动争议案件。

事实上,互联网+服务领域,网络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该认定劳动关系,不仅是我国的法律难题,在世界不少国家也是棘手的问题。发生在美国的此类诉讼案件也曾引发争议。两年前,美国加州一位Uber(优步)司机将Uber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向Uber要求作为其员工应得的保险、燃油费报销等权益。在这起劳动纠纷中,Uber坚持认为自己是中立的技术平台,仅仅设法使司机和乘客进行打车服务交易。但加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Uber与加入其平台的司机是雇佣的全职员工关系,而不是Uber所称的个人承包商,Uber需要向该司机支付相应的工资、保险及滞纳金。

这样的裁决结果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专家认为,尽管不能把所有的网约工都认定为在为平台工作,尤其是那种仅仅将平台作为自己发布信息平台,既不受平台管理也不从平台领钱的从业者,但那些事实上受平台管理、收入由平台决定、奖惩也由平台说了算的从业者,仅仅因为没有一纸劳动合同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让人难以信服的。

在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的当下,“触网”行业的用工形式发生着很大变化,甚至被一些单位刻意“模糊”,但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中的核心要素依然是“隐约可见”。劳动关系不论是在网上还是网下,强势一方往往会使用各种“障眼法”逃避责任。我们要靠执法监管部门的强势监管,让想逃避责任者无处可逃。

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新生事物面前,要求法律马上给出是与否的判断标准,或许有些严苛了。我们应该给司法实践一定的时间,等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立法再跟进,劳动关系的归劳动法管,合作伙伴的归民商事法律管。这或许正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法治化标志之一,也是我国司法领域指导性案例大显身手、解决现实法律难题的好时机。(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