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人员能进能出

05.07.2014  14:43
      编者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最大的转变是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 聘用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 ,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 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高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与事业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息息相关。针对广大教职工关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整理和归纳,现以问答的形式汇总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问: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