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通知》

18.01.2017  13:4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反腐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湖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鄂民政发〔2015〕41号),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促进村干部队伍廉洁作风建设,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7〕22号)。

  《通知》阐述了充分认识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村级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要求,不按规定公开村(居)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当前,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村组法》,拓展村民参与自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监督村干部用权行为、预防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明确了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是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各地要依据《村组法》《湖北省实施<村组法>办法》《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切实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群众在村民自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村务公开目录,不断丰富村务公开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程序,统一村务公开时间,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涉及涉农资金,特别是低保、救灾等民生资金和扶贫领域等项目资金,应按要求及时、详细公开。要及时公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惠农政策及重大财务收支等情况。各地要积极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夯实乡镇政务服务体系基层基础,畅通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逐步把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情况,学校、医院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纳入公开范围。要积极推进组务公开,及时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及实施情况等。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有效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地要有效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等一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事务中的监督作用。要引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过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和主持村干部民主评议等活动,了解掌握村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要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章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本村集体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强调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不能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收集民主监督有关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指导村级民主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县级民政部门是贯彻实施《村组法》、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开展村民自治的主要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村组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湖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带头学习,吃透精神,准确掌握法规政策,充分认识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影响和危害,要把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基层开展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预防问题事态扩大化。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能力。要加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建设,指导基层制定各项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提高村民特别是村民代表的民主素质和议事能力,引导村民理性表达诉求,进一步畅通村民参与村级民主监督的渠道,确保村级民主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厅基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