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01.06.2015  22:23

  为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整治散埋乱葬,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农村生态,近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从科学制定规划、严格审核审批、规范建设管理等方面,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满足20年安葬需求,科学选址,合理确定数量和规模。未制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的,力争在2015年底前完成规划制订工作。山区、丘陵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应主要选择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建设,逐步推广平卧式墓碑和节地生态葬式。平原地区和城镇周边的农村应以建设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为主,逐年增加生态安葬比例。

  《通知》强调,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审核把关,落实后续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未经审批非法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恢复土地原貌;对于审批手续缺失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依法补办、补齐相关手续;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要依据审批时间分别采取责令限期开工建设、撤销行政许可等措施。

  《通知》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资金,收费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且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责任,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要督导各公墓单位尽量减少石材、水泥等使用,严格控制墓穴、墓位成本;严格落实墓穴面积、墓碑大小的有关规定,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穴。(社会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