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贫困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扶贫政绩与干部任免挂钩

19.08.2015  10:18
       湖北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近日联合出台《湖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从2015年至2020年,对全省37个贫困县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进行年度评价考核,主要考核“扶贫政绩”。按年度考核结果,湖北将对贫困县排列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次。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表彰和提拔重用。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等次且整改不力的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将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考核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精准扶贫两方面内容,总分值为100分,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仅占30%的权重,精准扶贫占70%权重。扶贫方面的考核内容由“扶贫成效”“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改善和产业发展”“资金投入和管理”“扶贫开发主体责任落实”“约束条件”5个指标组成。

  按照办法,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贫困县,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并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办法将湖北省政府与贫困地区市(州)、县所签订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责任状中所规定的年度减贫人数和贫困县、贫困村“摘帽”计划,作为年度目标管理硬任务和扶贫开发评先表优的刚性条件,凡没有完成减贫目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A、B类评选。考核结果为C、D等次的贫困县,由所在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特别是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贫困县,还将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督促整改。

  对提前实现脱贫目标的贫困县,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或禁止的事项,但仍继续享受规划期限内的扶贫开发政策,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并按有关政策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