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下放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登记管理权限
12.05.2016 10:55
本文来源: 民政厅
《通知》指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办理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成立登记事项,均由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市(州)民政部门登记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名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对于已经省民政厅登记审批的114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10所技工学校(名单见附件)下放至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上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检、重大活动报告、评估、监督检查等),由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为了更好地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发展,此次下放管理权限的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作为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对待,允许保留原来的名称不变。
《通知》要求,下放管理权限的114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10所技工学校,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凭原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证书换发手续。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登记服务和监管管理工作,及时向省厅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管理权限下放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转,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下发之后,省民政厅召开了移交工作会,将下放管理权限的214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档案全部移交给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厅民管处 胡芳)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2.05.20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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