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依法行政 服务保障营商环境

19.10.2020  14:30

   中新网湖北新闻10月19日电 (李丽 王田甜 王瀚)为进一步助推政府依法行政,倡导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两起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免受违法、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典型案件,强调依法、合理行政、保护营商环境的裁判宗旨,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信心和动力。

   审批局不履行法定义务

  为企业“解围”二审法官说服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2018年9月25日,武汉某工贸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有效决议,变更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次日,工贸公司向武汉市某区行政审批局提出关于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我们公司的大股东和原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如今,股东们想更换大股东的女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9月份,我们跑了多次区行政审批局,但审批局拒收我们的申请材料。”工贸公司工作人员说。

  无奈之下,10月17日,工贸公司诉至法院,提交了一份录像资料,证明其9月份曾向被告审批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行政审批局表示,自己没有收到工贸公司的申请材料,如果正式收到,一定会依法办理。

  区法院法官经调查发现,事实上,涉案审批局对申请公司的“家族恩怨”十分了解,考虑到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反对此变更登记,担心受理该申请会带来麻烦,故不愿受理该申请,一直拖延收件。

  一审法官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无论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均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面凭证,如果不予受理,还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就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工贸公司再次向被告区审批局提出变更申请,经过法官向被告审批局释法,该局接收了原告公司的涉案变更登记申请,但同时提出要求工贸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确认,或者补交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材料。

  工贸公司表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无法达到审批局提出的要求。“虽然区审批局受理了我们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但公司的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所以我们坚持要求法院判令区审批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面对企业的诉求,区法院也犯了难,法官表示,“本案只审查起诉时被告行政行为正确与否,原告要求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于法无据。目前审批局已经收了原告的申请材料,是否变更登记需审批局审查,公司不服可另行起诉。

  2019年4月4日,区法院判决审批局未就原告申请出具受理与否书面凭证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区行政审批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从法律上说完全正确,但行政争议仍然存在,如果工贸公司对区审批局后续行政行为不满意,仍有可能再次提起诉讼,导致程序空转,徒增企业诉累,也浪费行政、司法资源。”案件承办法官沈红说。

  详细了解案情后,中院行政庭负责人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合议庭法官不能眼光促狭、机械办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多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就审批局相关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综合考虑,争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一揽子解决问题根源。

  合议庭三名法官认真研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对工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发现原告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行政审批部门应本着高效便捷、限时办结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周期,努力推进审批登记便利化,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更好地为市场服务。而区行政审批局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拔高要求,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了申请人的义务和负担,于法无据。尤其是目前,在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干扰、阻碍,不予配合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导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随后,行政庭负责人多次上门与区审批局释法沟通,分析法律风险,敦促审批局自行纠正错误,依法为工贸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双方纠纷最终得以妥善、彻底化解。

  “行政审批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环境和效能发挥,本案中,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发现错误后及时纠正,确保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行,双方携手,维护了企业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依法治国和司法为民的宗旨。 ”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企业成功竞拍土地后遭遇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亮了:竞买人无过错,国土局退还760万保证金

  2017年2月,经政府批准,某国土局对外发布《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文件》,委托土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武汉市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月中旬,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系民营企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并按要求缴纳760万元保证金,数日后获得《竞买资格预确认书》。3月19日,该公司以1090万元的成交价在线成功竞得该地块。

  “按照流程,我公司只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即可。原以为万事大吉,没料到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令我们始料不及、讶异不已。”加油站公司负责人表示。

  某国土局审查加油站公司提交资料后,认为该公司没有市政府批准的CNG加气站准入资质,不符合竞买资格要求,决定取消其竞得人资格,没收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并对下一次拍卖成交差价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取消资格函后,我们马上向国土局说明虽然自己没有资质,但我方协议单位有CNG准入资质的情况,请求立即签订成交确认书。但两年多来,国土局一直未作出处理。涉案地块也没有再次拍卖。

  2019年4月11日,加油站公司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国土局取消加油站公司竞得人资格的行为,赔偿两年来保证金利息损失63万余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土局做出的取消加油站有公司土地使用权竞得人资格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且在作出取消资格、不予退还保证金等重大行政处理事项前,国土局未告知,也未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国土局做出的违法行为,判决国土局限期重作行政行为。

  被告国土局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国土局拟定的“竞买须知”未明确提出竞买申请人必须自身独立具备加气站市场准入资格的条件。而且在网上挂牌交易中,竞买资格审查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职责,申请人只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负责,不对其是否最终符合竞买资格负责,因其并无主观故意,即使最终被认定不具备竞买资格,不应受行政处罚。

  近日,武汉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要充分领悟、严格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肩负着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职责,在规范行政权运行、防范行政权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必须有所作为。” 武汉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完)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