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法院公开审理首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01.07.2014  19:54

  中新网湖北新闻7月1日电 (李善仕 杨泽文 尚华珍)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侵权责任?近日,湖北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县首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并邀请了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评议此案的审理。

  去年9月21日晚,该县一购物广场被盗,胡某存放在购物广场保险柜内的黄金饰品被盗。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未能破案。胡某以购物广场未建立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未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方赔偿其损失60余万元。

  庭审中,对被盗黄金饰品价值多少的认定和双方责任的划分,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因争议较大,原、被告双方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休庭后,法官表示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会放弃做调解工作,切实让此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处于调解之中。(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