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跑长途时猝死 法院判决车主分担损失11.8万

27.12.2017  11:36

  客运司机张某在跑长途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发后,张某的家属将车主沈某及客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审理此案的硚口区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但依据《侵权责任法》可由双方分担损失。今悉,法院一审判决沈某赔偿张某的家属11.8万余元,沈某挂靠的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6月,张某经车主沈某聘请,进入武汉一家客运公司当司机,负责武汉新荣村站至河南罗山县的长途客运路线。沈某管理张某的日常工作,并按月发放其工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2016年1月22日,张某驾车途中突发不适,其积极采取措施将所驾车辆停靠在路边后,一头倒在驾驶台上,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沈某给予张某的家属2万元补偿费。

  2016年10月,张某的家属向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被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今年10月,张某的家属将车主沈某及该客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死因不明。对于张某的死亡,张某、沈某及该客运公司均无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张某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由沈某分担总损失的20%。因该客运公司与沈某之间系挂靠关系,客运公司应当对沈某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