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枝江市首例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追刑责
日前,恩施人彭某因拒不支付拖欠的枝江市农民工工资十二万多元,被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个案件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欠薪入罪”正式生效以来枝江市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也是枝江市2014年3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枝江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刘永生同志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追刑责,这是枝江市法院、枝江市总工会、枝江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联动合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成功范例。
2012年6月21日,湖北省恩施人彭某从宜昌俊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接到枝江市金盆山投资有限公司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安装工程,就近在当地聘请7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并于2012年11月8日完成安装工程任务。但工程竣工后,彭某当初聘请他们时说的工程完工支付工资的承诺变成了一句空话,72名农民工21.5934万元的工资没有了下文,被无限期拖欠。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12月初,农民工集体向枝江市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督促彭某偿付所欠工资的申请。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核实情况后,于12月4日向彭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彭某在12月17日之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彭某迫于压力于12月6日支付了8.9244万元工资,还欠12.669万元未付。之后,工会、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电话通知彭某到场解决问题,但彭某均以自己在筹钱为由而未到场。2013年2月2日,他人向彭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资金8万元,但彭某仍未用该款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枝江市劳动监察部门鉴于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实事,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彭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通过网上追逃于2013年5月29日将在沈阳承包工程的彭某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诉程序,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彭某如数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并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枝江市总工会 王红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