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适应经济新常态 做好工会维权工作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经济新常态对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带来的严峻挑战,切实强化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功能、切实保证职工劳动经济权益落实、切实提升工会服务职工工作水平。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明显特征。
在这个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引发企业停产、关闭、搬迁,给职工就业带来影响;整体经济形势从高速增长向逐步趋缓转变,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可能发生变化,给和谐劳动关系造成影响;劳动用工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可能出现局部调整,给工会维权工作产生影响。面对新形势,工会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李建国主席在全总十六届三次执委会议上对工会维权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经济新常态对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带来的严峻挑战,认真研究新常态下职工生产生活方面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切实强化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功能
依托人大政协提案、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种专门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等平台,加强源头参与,积极介入顶层设计,主动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诉求和工会的政策主张,推动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立法步伐,做好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促进工会立法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强化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大力推行“一函二书”制度(即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提示函、重大劳动问题事件意见书和向政府行政部门建议书),推行重大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公开谴责制度。积极配合人大和有关部门开展劳动执法检查,协助做好政协视察、行政监察等活动。创新和拓展“一庭二制度”,推动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劳动争议案件多且复杂),采取形式多样的办法设立劳动法庭或者在法院民庭中设立专案审理法庭,促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调整充实工会兼职仲裁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探索建立工会常年法律顾问制度。
切实保证职工劳动经济权益落实
目前,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按时、社保参保比例偏低、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不到位、休息休假制度没落实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经济权益的落实,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实情和现状,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检测体系,对上述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适时把控,及时准确掌握职工群众的期盼和诉求,为制定关乎民生法规政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并通过监测及时准确发现执行层面出现的问题,推动职工法定劳动经济权益执行到位,努力解决法律保障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落实好工会所要承担的责任,着力推动农民工同工同酬同权、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创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接续转移、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丰富业余生活、融入城市生活等突出问题。
切实提升工会服务职工工作水平
切实把服务职工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在继续做好送温暖、金秋助学、关爱农民工等品牌活动基础上,着眼于工作的精细化和精准化,改变以往粗放的工作方式,活动式的工作特色、重复式的工作品牌,不断拓展服务职工的空间,深化服务职工的内容。不断探索服务职工的质量和实效,围绕社会关心、职工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眼光放远、放长、放准,以实用、实在、实惠、实效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促进“软任务”转为“硬指标”,“硬指标”产生“强效果”,实现服务职工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做成精品的目标。
推进职工服务中心的转型升级,在坚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牌子不变、帮扶困难职工主体功能不变的原则下,要求服务对象定位“大多数”,服务标准力求“普惠制”,工作重心关注“薄弱点”,在“帮扶、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中,打造帮扶、维权、服务、管理、创新的五大工作模块。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通过适时调整缴费标准、适当提高起付标准和降低单位团体参加互助活动的比例等,进一步完善提升现有医疗互助活动,并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大病补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