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3.08.2014  12:28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军区司令部

文件

 

鄂民政规【2012】  6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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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军区司令部

          2012年12月25日

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培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而组织实施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选择自主就业、自愿参加且能够正常参加教育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 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州)、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省和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以下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民政、教育等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报名情况编制退役士兵年度招生计划。

(二)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就读中等专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招生录取、学籍注册、教学管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就业指导等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方案,具体承担统筹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预算、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管理、就业指导、就业服务以及教育培训经费核拨与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活动。

(四)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就读技工学校、报考技师院校的入学检验、招生录取、学籍登记(备案)、教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考核、就业推荐、高技能人才评价等工作。

(六)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在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检查指导、监督考评等工作。

(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搞好日常管理,承办考试考核任务,积极指导和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三章  承训机构

第八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原则上由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职院校、中职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以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承办。

第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的选择,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由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按照“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签订协议和政府购买教育培训成果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招生入学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在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报到时,应将《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和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简章(含院校简介、专业和学制设置、报名资格条件、收费和补助标准、推荐就业方向等)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同时,要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上公开发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政策知晓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在自愿报名的前提下,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第十二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核发《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在30日内退回书面申请,并向本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及时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通知相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要按时逐一将退役士兵《入学通知书》送达本人。需跨市(州)或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参加省级组织教育培训的,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和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教育培训机构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向相关民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补办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经安置地民政部门批准和教育培训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入学或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无故不按期报到或未经批准延迟入学的,取消其参训资格。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或普通高等教育的,经考试录取后,按报考院校的规定要求入学。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期间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民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军事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选编优质教材,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其中,专业技能培训的实际操作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导向,在教育培训机构所设品牌专业范围内进行选择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

第二十二条    民政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引导其自觉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教育培训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士兵,应予以表扬鼓励;对违反校纪班规的,应视情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确保参训退役士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对考试考核不合格或参加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考试未能通过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相关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由承训机构按期通报给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

第七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民政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同时,要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学员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学员在毕业当年内实现就业(含自主创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积极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和教育培训绩效好的地区倾斜,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通过统筹安排退役士兵培训补助、就业培训补助等资金解决。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等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人社部门要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向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组织教育培训的民政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资金使用情况,据实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附件4)、《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附件5),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教育培训项目、人数、时间等信息,骗取财政补助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定期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重点考核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培训时间、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获取情况,以及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与退役士兵实际就业等情况。

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考评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不能评为全省双拥模范城(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图

2.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3.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4.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入学

人员统计表

5.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际毕(结)

业人员统计表

附件1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图

 

 

 

 

 

 

 

 

 

 

 

 

 

 

 

 

 

 

 

 

 

 

附件2

湖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入伍时间

入  伍  地

退役时间

原部职别

健康状况

退役方式

退役义务兵    复员士官  转业士官

户籍性质

非农业  农业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专业特长

选 择

教 育

培 训

类 别

报   读   院   校

专    业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意 见

我自愿参加所选院校及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服从安排,遵章守纪,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签 名:

  年      月   日

安置地

民政局

核 准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州

民政局

核 准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存根)

            (第一联)

编号:

                  

经审核,    同志符合参加    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

                  年  月  日

此联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盖章留存。

                                

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第二联)

                    编号:

                  

经审核,同意    同志参加    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此联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发,作为退役士兵入学报到凭证。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