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发与不发高温津贴成企业“良心”活
“藿香正气水随便喝,高温津贴从来没见过。”进入三伏天,太阳毒辣辣得着实不好受,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门口,保安老刘站在阳伞下,并不感觉比伞外清凉。
老刘今年63岁,从郊县来市区打工的这几年里,在建筑工地当过工人,给楼盘项目发过传单,一年前干起了小区保安,可从来没有从雇主手里领过高温津贴。
“之前压根不知道有这么个津贴,今年听孙子说才知道,可咱干的就是这个晒日头的活儿,老板不主动给,咱也不能主动要啊,”老刘无奈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现如今,找个工作多不易啊。”
像老刘这样对高温津贴只听过没见过的人不在少数。目前,尽管发放名目、标准等差异很大,但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费标准。然而,记者在石家庄市、邯郸市等地调查发现,尚有大量户外劳动者没有拿到高温津贴。
相关专家表示,由于宣传普及不到位,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可以领取高温津贴,加之相关政策缺乏刚性和细则,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考虑,大批企业单位选择规避这些政策,劳动者实际上难以维权,致使高温津贴政策落实出现尴尬:一边“纸上画饼”,一边“纸上清凉”。
标准不一相对偏低
7月下旬,一场暴雨过后,河北多地迎来高温闷热的“桑拿天”,中南部气温达到35℃以上,局地超过40℃,日间地表温度更是达到50℃以上。高温天气不仅影响居民生活,更成为户外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烧烤模式”拷问着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能力和民生关怀。
作为目前影响最大的高温立法,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与高温补贴作出明确规定,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导致中暑的权利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按照该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或防暑降温费标准。
在各省份制定的政策中,有地方将其称为高温津贴,有的称为防暑降温费,还有省份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明确区分。如广西、贵州明确提出两者不能重复发放;天津规定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陕西则明确防暑降温费最高每人每天15元,高温津贴为每人每天25元,符合条件的二者都可以拿。
在发放方式和标准上,各省份由于自然地理条件不同,对领取高温津贴的月份也有不同规定,计发方式有的按月发放,有的按天计算,河北则是唯一规定按小时计算的省份。
2015年7月,河北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明确河北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其中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元。
河北要求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并明确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也就从那时起,在某国内知名快递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李庆拿到了自己职业生涯的第一笔高温津贴。
“发工资的时候发现比自己算的多出来快200元,一打听才知道是高温津贴。”李庆告诉记者,他工作的快递公司是石家庄快递行业首家发放高温津贴的单位,他很欣慰,但是现在回头想想,感觉这高温津贴发放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李庆查询得知,河北的高温津贴规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达到规定温度的时间才算,按小时计算,并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这样一来,我们快递和环卫等工种,每天实际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35℃和34℃的室外环境也差不多,但只能有限地拿到高温津贴。”李庆说。
高温津贴标准偏低也是李庆略感不满的地方。“跑一天还拿不到10块钱补贴,咬牙多送几个邮件就出来了。相对于这几年工资、物价一个劲儿的上涨,高温津贴还是有点低。”李庆说。
事实上,河北的高温津贴标准在各省份中并不算最低,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广东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这一标准从2007年开始至今都未调整;河南省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这一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高温津贴是岗位津贴,是一种劳动补偿,其调整还是应该与工资挂钩。未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并进行细化。”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多重影响津贴难拿
相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李庆能够及时拿到按规定发放的高温津贴,其实属于幸运的。虽然不少企业已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制度,但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高温津贴仍然“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老刘受雇的单位是石家庄一家规模较小的物业公司,当他听孙子说有高温津贴这回事的时候,心中着实欣喜。可当他进一步了解后,却被浇了一头冷水。且不说公司愿不愿意支付这笔钱,他这个临时工根本就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不会有高温津贴,而他已经63岁,按照国家规定,60岁以上的劳动者并不能签订正常的劳动合同。
而更多的情况是,相关企业故意逃避义务,不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或者以防暑降温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甚至一些建筑工地违反《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气温达到40℃以上时仍不停工,强制要求劳动者高温天露天作业。
在邯郸市一家专门承揽商家户外品宣活动的公司,业务员金浩告诉记者,公司给他们这些户外工作多的员工每月多发100元津贴。“我们也曾问过公司为啥一个月就发100元,公司说办活动的时候会给我们买矿泉水和饮料,这都属于高温津贴。”金浩说。
在石家庄做环卫工的王师傅去年领到了高温津贴,但单位规定,想要领取高温津贴必须干够3个月。“环卫工人员流动比较大,有的环卫工干一段时间就走了,还有一些工人本身就是专项活动中临时招人,很多人干不够3个月,根本拿不到高温津贴。”王师傅告诉记者,就算发高温津贴也很不规范,有的时候按月给,有的时候夏天过了一次性给。“即使领不到补贴,大多数环卫工也不会去找单位讨说法,为了百八十块钱不值当。”
实际上,由于相关高温法规对高温补贴规定额度较少、细则不明确、处罚力度小,加之缺乏监察和处罚手段,个别用人单位不遵守法规,缺乏对劳动者的关爱,高温补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都是高温政策难落地的重要原因。”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涛说。
明确约束加强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黄某2014年11月到某公司当保安,公司每年7月至9月将30元高温津贴随工资一并发放给保安。黄某认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于2015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部门仲裁,该公司确实未能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应支付给黄某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温补贴差额410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今年6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黄某有资格获得足额高温补贴,该公司要支付给黄某310元的高温补贴差额。
像黄某这样“强出头”的员工毕竟是少数。虽然不少职工知道自己应该有高温津贴,但迫于职业压力,许多人不愿意申诉,使得高温津贴发不发全凭企业的“良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与被动,使个别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更加有恃无恐。而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缺失和职能部门执法的疲软。
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但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也并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后的刑事法律后果。河北《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规定企业因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但却没有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不执行高温津贴政策的惩处。
“国内高温立法既含糊笼统又非常滞后,相关惩处力度太小,企业违法成本太低。”陈江涛介绍,一些地方出台了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惩罚措施,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然而,即使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形成的违法成本也严重偏低,无以形成威慑和促进作用。
“高温津贴是‘把手伸到企业内衣’的政策,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措施。”陈江涛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与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和抽查力度,对没有落实高温津贴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严格处罚,并实施公示曝光或者黑名单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高温维权要有法所依,就要把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化,今后可以考虑将高温津贴等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劳动法,提高其执行效力。同时,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
发放夏季高温补贴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要通过政府、企业、职工及社会组织多方共同努力,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和监督机制,避免政府部门“文件关怀”、劳动者“纸上清凉”,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劳动者真正能从国家高温津贴制度中受益。(周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