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用法治力量让工人不再“伤不起”
2014年12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在此前后,各地出现多起建筑施工事故。
2014年12月19日,河南光山县一小区工程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5人死亡、9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倾覆事故,3人死亡、2人受伤;12月29日,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10人死亡、4人受伤……
“我们这些建筑工人,只求不要拖欠工资就好了,工伤保险?没见过。”干了十几年建筑的包工头邹河海说,他手下的农民工在安徽、浙江等多地干过工程,从不敢提工伤保险,更没人主动给他们买过。“听说最近出了新文件,有13条措施,大伙儿都盼着落实呢!希望代表委员们帮我们说说话。”
此次全国两会上,多位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用法治的力量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鉴定一个工伤需3年
2014年初,全总作为重点单位参加了全国政协社法委、提案委组织的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专项调研。参与调研的工会界委员发现,工伤保险参保难、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这“三难”严重影响着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权益的实现。
“所谓工伤保险参保难,主要是指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还不到四分之一。”国家安监总局原副局长梁嘉琨委员说。一方面,大部分建筑工人是农民工,随着农村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重复参保,很多工人不愿参保,以免影响“拿到手的工资”;另一方面,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而工伤认定难、工伤待遇落实难,更是两道难以跨越的门槛。
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全总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介绍说,由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建筑工程分包制等原因,许多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就已经大费周章,更别说证明工伤责任、获得工伤赔偿了。
而要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一般需经过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程序全部走一遍,时长需1149天,也就是3年多时间。
多位委员表示,建筑产业链中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一定程度上存在利润与责任的倒挂,而受伤的总是工人,“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13条规范性意见
工会界委员们注意到,人社部等四部门去年底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针对“三难”提出了13条规范性意见。
例如,针对工伤保险参保难,《意见》明确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尤为醒目的是——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是一道实打实的铁杠杠。”邹先荣委员说。
针对工伤认定难,《意见》要求各类建筑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针对工伤待遇落实,《意见》进一步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并强化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落实,要求如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并负责追偿。
此外,《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这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关键问题。”张世平委员说。
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
“新规很全面,而且可行。”张世平等多位工会界委员表示,随着《意见》的出台以及落实到位,建筑工伤维权“三难”问题有望破解。
但也有委员提出,解决“三难”的具体措施还可以“再进一步”。目前的《意见》,对“工伤拒赔”的涉事单位不具备约束力,应将“工伤拒赔”纳入刑法范畴。
还有委员认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归根到底是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工程层层转包到无资格的包工头手里,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要想治本,就要解决这一问题。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委员则建议,从长远看,还是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现行工伤赔偿问题。应制订一部工伤赔偿法,明确各方主体在工伤案件中的责任,不让建筑企业逃避责任。
用法治的力量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让工人们不再“伤不起”——这是委员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