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到期后诗集仍被出版 席慕蓉武汉打官司索赔10万

11.03.2015  14:24

  “我终生所爱慕的人啊,曲终人散后,不管我是要哭泣着或是微笑着与你道别,我都会庆幸曾与你同台。”这段影响深广的著名诗句,出自我国当代著名画家、诗人、散文家席慕蓉的诗集《在黑暗的河流上》。但据楚天金报记者独家了解,因为该诗集的著作权问题,席慕蓉最近在武汉打起了官司。

  起诉状显示,女作家席慕蓉著有诗集《在黑暗的河流上》,享有该诗集的著作权。2002年,席慕蓉将该诗集的专有出版权授予海南的南海出版公司,期限五年。可版权到期后,该出版公司持续出版该诗集,在包括武汉在内的全国大城市的书店及网店等主流渠道热销,侵权作品超过10万册。

  去年年底,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席慕蓉的代理律师特诉至武汉的法院,将武汉的零售商,位于汉阳的易特书店的老板,连同海南的南海出版公司以及上海的总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并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据记者了解,因本案涉及到辖区问题,目前还未开庭审理。

  昨日,记者还通过新浪微博私信席慕蓉,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律师说法

  是否侵权看合同具体约定

  名人打官司,并不少见,多半为知识产权的案件,尤其是著作权。

  结合本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出版方跟著作权人惹上官司?为此,记者采访了专做知识产权案件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陈真律师。

  陈律师说,著作权有十多种,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本案中,三被告可能侵权原告的是复制权和发行权。而著作权的索赔,一般根据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但很难计算的,就依照出版公司的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两者均不能确定,法院还可以酌定情节来判断50万以内的赔偿金额。

  陈律师表示,是否侵权,还得看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是许可合同,规定了许可期限,那出版方就涉嫌违法。而如果合同规定的是出版合同,只是规定交付作品以及印刷时间等问题的,没有期限特别规定的,出版方出版销售作品,只要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就行。 (记者方历娇)

  链接

  琼瑶诉于正抄袭获赔500万

  去年4月,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播出,琼瑶向广电总局举报于正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后,她再度发出媒体声明函,宣布已经正式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宫锁连城》到底有没有抄袭《梅花烙》?琼瑶诉于正抄袭半年多,去年12月,这场耗时八个月的诉讼案件有了结果,北京三中院一审落槌,认定于正构成侵权,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