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被侵权者不要委曲求全
劳动者自身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试用之前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享受各项福利保险待遇,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毫不退缩地同违法者作斗争。
日前,前程无忧网站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受调查的应届毕业生中,有43.8%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些企业在招聘时,甚至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长短,实在拖不下去了,就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很多求职者一不留神就钻进了用人单位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劳动,还失去了其他的就业机会。(12月6日《检察日报》)
尽管法律规定明明白白,却没有阻挡住无良用人单位挖陷阱的脚步。笔者以为,这里面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很多单位都被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人社部门也有权力审核这些合同,但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部门执法不严,侵权合同仍大量存在。
其二,劳动者选择委曲求全,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与维权成本高昂有关。
谨防“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等方面积极努力。
首先,立法者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在顶层设计框架下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并拓宽法律援助制度的广度和深度,弥补“试用期”的漏洞,前移劳动者维权关口,不给无良企业留有空隙可钻,使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由被动移向主动,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添加更多的正能量。
其次,执法者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给予严厉的监督整治,查处并惩罚违法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劳动者自身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试用之前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享受各项福利保险待遇,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毫不退缩地同违法者作斗争。(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