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依法“对对标” 才能切实履职

22.10.2014  11:2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集中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将是我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会、建设法治工会,也突出地摆在了各级工会组织面前。

然而,据最近一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46.5%的职工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得到工会的指导,52.7%的职工表示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没有得到工会的帮助。这说明,某些工会组织履行权利和义务与法律的要求、与职工的期望还是有相当距离的。

事实上,《工会法》规定工会享有的16条权利和义务,要求明确,操作性强,条条见事,条条为实。比如,工会有“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等等。

衡量一个工会组织作用发挥得如何,首先要看看它对权利和义务履行得怎样,这是一个具有法律权威的标识。实际工作中,工会权利和义务履行得越好,工会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大。反之,工会工作就会虚位、错位、不到位,不会有什么作为和凝聚力。

工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其前提是必须确立起崇尚法治、法律至上的信仰。也就是说,要有“使法必行之法”,即法治思维、法治意识。

工会要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有权即有责”。对于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应有这样的高度自觉和清醒,以敬畏之情逐条行使到位,全面履行到位。然而,少数工会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不认真学习、不认真履行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也有的是把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丢在一边,却忙于一些无关宏旨的其他事务。应当明确,工会履行不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最大的失职和不作为。

工会要有“法律是最大资源和手段”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我们常说,要争取党政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努力做好工会工作。恐怕没有任何一种资源和手段能够比得上法律的保障了。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利器。如果不这样看待工会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就会陷入“身在宝山不识宝”、“直把锐器当钝器”的泥沼里。

工会要有“尊法、护法”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法律的落地也和做好其他工作一样,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会遇到实际困难,也会遇到阻力和干扰。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要履行,履行起来有一定难度的更要下大力、花工夫去履行。从认真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做起,做一个自觉的守法者、坚定的护法者,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工会的内在要求。

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工会都必须认真履行。上级工会要率先垂范,带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工会工作,加强制度机制创新,努力营造工会履行权利义务的大气候,为下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创造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

基层工会离职工最近,联系职工最直接,服务职工最具体,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在当前致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大力发掘基层工会潜能的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可以多措并举,可以综合施策,但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地履行好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应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

各级工会要自觉地、经常地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对标”,切实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