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10厅局联合发文规范社会事业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及核查工作

30.09.2015  10:49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事业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及核查工作,保障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10厅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领域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及核查的通知》(鄂发改社会 [2015]59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省直项目申报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发改委提出安排建议;市、县项目应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强化配套”的原则,经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审查后,各市、州按要求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对申请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按隶属关系,同时提交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签署的项目建设责任书。

  《通知》明确,为保障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定期实地核查和情况反馈制度。按隶属关系,核查部门为项目所在地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范围包括上年度、本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以及上年度以前安排过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但核查期间仍未开工或完工的项目。实地核查内容主要是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建设手续、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内容、开工时间、建成时间、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以及配套资金和“四制”等落实情况。实地核查时间为每年1、3、5、7、9、10、11、12月,核查中凡发现未能严格执行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报送核查情况反馈表时,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须同时如实提交说明材料。

  《通知》规定,对不按要求开展定期实地核查,漏报、迟报、瞒报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实地核查情况,以及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导整改,导致项目未能严格按照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计划要求实施和造成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损失的,一经发现,除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方面和个人责任外,情况严重的将收回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并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该地同类申报项目。(规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