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一社区矫正男子因“偷懒”被拘留

05.06.2014  17:44

  中新网湖北新闻6月5日电 (泉萱)荆门一男子因交通肇事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但他在缓刑期间只顾着做生意,不按照规定参加学习,一年没到司法部门汇报活动情况,近日被东宝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予以行政拘留。

  据了解,2013年7月,家住荆门城区的34岁男子李某某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8月7日接受社区矫正。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两次无故不参加社区集中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被荆门市东宝区社区矫正工作局警告两次。2014年6月4日,对李某某进行监督管理的龙泉司法所向龙泉派出所反映,称李某某长期不参加学习,并在2014年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监管的司法部门给予两次警告,但面对警告李某某仍不悔改。

  龙泉派出所民警获悉李某某的居住地后将李某某传唤至所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李某某称其因为一直忙着做生意,觉得每个月去报到、学习很麻烦,但其表示一直未离开过本市。

  现李某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荆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相关人员说,缓刑期间的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时,如果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3次警告或被治安处罚仍不改正,该局可向法院建议,对矫正人员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