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残疾人教育与就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09.11.2015  20:27

 

英山县残疾人教育与就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教育与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制约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瓶颈。截止2014年底,全县有各类残疾人2.56万人,涉及6万家庭人口。残疾人队伍是一支数量较大、不可忽视、对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有着积极促进作用的弱势群体。近几年,我县在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与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与残疾人群体的期望,都有很大差距。为此,客观面对英山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的现状,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科学提出解决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一、英山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的基本情况

我县2.56万残疾人中,视力残疾人占10.8%,听力残疾人占10%,言语残疾人占5.2%,肢体残疾人占44%,智力残疾人占14%,精神残疾人占11.2%,多重残疾人占4.8%。按性别分:男性残疾人占62%;女性残疾人占38%;按残疾程度分:一、二级重度残疾的占36%,三、四级轻度残疾的占64%,已办理二代残疾人证的7481人。我县残疾人教育与就业主要呈现以下现象:

一是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稳定性差、层次不高。我县残疾人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就业能力的有11196人,已就业1221人,就业率不11%。就业的残疾人口主要分布在一些操作简单、收入低微的行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少数残疾人的收入与低保线接近,失去了参加社会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二是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低。全县适龄学前残疾儿童60人,36名残疾适龄儿童在当地幼教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适龄残疾少年375人,80人在全县各小学、初中随班就读,84人在特教学校就读,尚有211人无法享受残疾人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不到45%(鄂政办发〔2014〕61号文件规定:到2016年底,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达到90%以上)。

三是残疾人教育与培训资源不足。全县仅有特教学校1所,可接收残疾学生不足100人,暂无特教学前机构和特教班,小桔灯特色教育机构,由于人员少、经费不足,3年仅实现送教上门30人,城乡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无“”。县级残疾人培训以就业局为辅,以卫东职业技术学校为主,去年共培训残疾人4期600余人次,不足可就业残疾人人数的10%。

四是支持鼓励残疾人创业的政策不足。政府没有出台支持鼓励残疾人创业相关政策,对于残疾人创业过程中的困难、矛盾,支持解决的力度不够,措施不多,制约残疾人创业发展。

二、影响和制约英山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从整个群体角度看,传统观念制约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发展。一是自身传统观念制约发展。部分家庭,把“残疾”与“残废”等同,认为人残疾了,便无多大作用,送不送残疾子女读书无关紧要,书读得再多也不起多大作用,还不如留在家中看屋守家,更不愿意送到相关部门参加就业教育和培训。一些残疾人本身也有自卑心理,不愿迈出家门,走进校门,学习知识。就业更是如此。部分残疾人因自卑而不敢尝试就业,部分享受低保和救助的残疾人存在“等、靠、要”思想,担心有了就业收入后会被取消低保和相关救助。因此,即便有就业能力和条件也不愿就业。二是企业传统观念制约发展。企业认为残疾人有损企业形象,残疾人代表低效率,给企业带来的是负担,不愿录用残疾人。部分企业录用残疾人,出发点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不给残疾人公平上岗就业机会。还有一部分企业出于社会责任,录用少量残疾人,但依然存在歧视观念,不愿意委以重任,不办理规定保险,不同工同酬。三是政府传统观念制约发展。政府对残疾人目前还处于消极养护阶段,认为安排他们享受好低保五保,逢年过节送床被子送壶油,维持好他们的最低生活需求就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从过去消极的养护,到新时期、新常态下积极的扶助观念还有待转变,“授人以鱼”与“授人以渔”的关系还有待理顺。

(二)从全局服务角度看,服务体系制约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发展。一是组织建设不够健全制约发展。残联基层组织缺乏残疾人服务、护理、援助的专业人才,人员力量和技术力量不足,编制及待遇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导致残疾人服务工作无法全面、及时、准确落实。二是教育及培训体系短板制约发展。除了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和参加规定内容的培训,其他残疾人急需的、易于操作的、适合家庭作业的项目培训得不到及时补位,对残疾人就业和创业产生了一定影响。三是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制约发展。残疾人中有康复意愿的人数多,但是得到康复救治的人数却十分有限,大部分没有得到康复训练和治疗的残疾人因身体残疾限制无法走出家庭,一些精神残疾患者状况堪忧,给社会带来严重隐患,就业更无从谈起。

(三)从全社会角度看,扶残助残氛围不浓制约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发展。一是社会上歧视、忽略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单位一般性岗位招工也以身高、相貌为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把残疾人拒之门外。二是有的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顾虑较多。尽管我省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鄂财综规〔2012〕5号),否则必须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有不少单位既不交钱又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甚至个别单位钻政策空子,接收一两个残疾人,每月只发给少量的生活费,但不安排上班,以此规避缴纳就业保障金。三是渠道窄岗位少影响就业。目前,我县残疾人就业主要分布于企事业单位、部分工业企业,主要从事的岗位是门卫、清洁员、交通协管员、门前四包管理员。残疾人就业渠道窄岗位少现象较为严重,全县没有企事业单位专门针对残疾人进行岗位设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占大比例的福利企业在我县也未形成气候。其余诸如个体就业、劳务输出等就业方式,对解决我县庞大残疾人就业需求来说,作用也不明显。四是福利待遇过低影响就业。从调研反馈的信息来看,我县残疾人平均每人月工资500元左右,五险一金基本无保障。低廉的待遇,严重挫伤了残疾人就业者的积极性。五是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就业。按照国务院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规定,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而实际上,税务、工商等部门往往没有彻底执行,导致优惠政策失去了应有的导向和吸引作用。

(四)从客观条件角度看,经费投入不足制约残疾人教育和就业发展。一是经济条件限制残疾人教育。大部分残疾人家庭十分困难,尤其是农村,普通收入维持家人生计已十分困难,还要千方百计筹钱为子女康复治疗,投入教育部分的资金十分有限,这对残疾人本就特殊的教育需求,无疑是雪上加霜。二是场所短缺限制残疾人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截止目前,英山仅有随班就读80人,特教学校1所,暂无特教班,全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仅45%左右,远低于全国残疾人儿童80%的入学率。三是师资队伍薄弱限制残疾人教育。我县特教科班出身的教师不到5人,主要任教于特教学校,生活教养老师还处于空白状态,特教师资队伍十分薄弱。四是就业信息平台稀缺制约残疾人就业。目前,我县残疾人就业主要通过残联、就业局以及亲朋好友牵线塔桥来实现,残疾人网上自助择业信息平台稀缺,就业局虽然建有公共就业信息化平台,但由于基础信息缺失,没有开设残疾人就业专栏。

三、解决我县残疾人教育与就业的对策及建议

教育是残疾人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实现人生价值最重要的途径,是残疾人获得经济收入实现真正自主、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充分发挥残疾人聪明才智和潜能,使之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根本。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认真贯彻实施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促进残疾人教育和劳动就业,无论对社会、国家,还是推动贫困山区县域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战略意义。

(一)多策并举,构建全社会关爱体系

一是政府引导。大力营造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理解、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减轻或消除社会上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与偏见,在全社会唱响关心关爱残疾人的主旋律。首先,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在全社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加强残疾人法规政策学习教育,增强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自觉性。其次,大力营造助残扶残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残疾人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弘扬扶残助残和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引领民众崇德向善,更加自觉认同,为我县社会进步凝聚正能量。最后,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创业能手、道德模范,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是民间参入。广泛开展“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进社区、进村垸、进工厂、进校园、进家庭等活动,精心培育活动品牌,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的认知度。积极鼓励民间成立“残疾人志愿者服务队”,让志愿服务弥补政策“死角”和资源“短板”。小桔灯送教上门等社会残疾人服务援助机构要主动与政府部门衔接项目,创新形式,扩大规模,不断做大做强,快速成为推动我县残疾人少年儿童教育的重要力量。企业要将国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相关政策吃透用好,并积极主动与残联、就业局、税务机关对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效益,同时树立声誉信誉,就是真金白银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

三是兜住底线。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完善残疾人专项特惠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首先是在完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基础上,重点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兜住底”,保住残疾人最基本需求底线。其次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尽快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建设、维权等事关残疾人切身生活需求作出制度性安排,补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短板。

(二)多元服务,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

教育是提高残疾人个体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就业的先决条件,无论残疾与否,缺乏足够的教育都将面对贫困和被社会淘汰的风险。只有拥有一技之长,残疾人才可以实现自食其力,由社会的负担变为社会的贡献,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要采取多渠道、多投入、多措施推进我县残疾人教育工作。

一是加大对残疾青少年儿童家长的培训力度。家庭教育是残疾少年儿童成长的第一要素,但很多家长认识不到位,也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加大对残疾少年儿童家长的培训力度尤为重要。教育部门、特教学校、就业部门应该定期聘请医学、教育学、心理学、职能规划、能力培训方面的专家对残疾人少年儿童家长就行无偿培训,指导家长对残疾人子女进行学前培智。

二是依法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对能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管理,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法》中有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对拒绝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等部门要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确保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住宿费、交通费等的补助,并优先提供助学金,帮助他们按时完成学业。

三是部门合力解决上学难。县残联、财政、教育、宣传、卫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共识,将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一个不漏地纳入“两免一补”对象,在教育设施(如桌、凳)等方面给予特殊配制,确保他们正常入学,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0%以上。对不能随班就读的适龄儿童,特教学校要进行收纳,加固整修县特教学校原老教学楼(属二级危房),增加经费投入,扩大办学规模。在师资配备方面,在留住现有优质特教老师的同时,通过湖北公务员招录考试和湖北省农村义务教师招录平台招录补充特教老师专业队伍,从物质和待遇上出台政策鼓励现有教师参加特教专业培训提升。对于由于家庭条件、地理位置原因不能上学的适龄儿童,政府要加大扶持和补助力度,并在有条件的普通学校设置残疾学生教学站点或特教班。

四是搭建平台加强技能培训。缺少技术是残疾人就业的一个难点。县劳动就业部门要放宽视野,扩大培训面,丰富培训内容,创新残疾人培训方式方法,将残疾人纳入“阳光工程”进行劳动力转移和失地农民的免费培训范围。残疾人根据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各种技能学习,如会计、摄影、家政服务、建筑施工、驾驶操作、文秘写作、计算机操作等。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给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便于就业。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县残联可自主创办“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把就业、教育、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就业教育服务链。

(三)多方联动,拓宽残疾人就业领域和渠道

全国残联主席邓朴方指出:“现在全国残联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残联应下决心来啃这块硬骨头。”因此,在未来的几年中,我县残疾人就业应在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保护、扶持的同时,以市场为导向,构建新型就业机制,集中就业、个体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三措并举,齐头并进,推动我县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残疾人求学就业服务网络,与教育部门及劳动力市场信息对接,为残疾人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权益保护等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是努力扩大残疾人就业安置面。在企业中宣传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动员企业多提供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并在工作福利待遇、工作环境、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预留和设定一些残疾人力所能及的公益岗位。要以征收为契机,扩大按比例就业面。严格执行各单位按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未执行的要依法征收“就业保障金”,为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起到鼓励和导向作用。县残联、社区和相关部门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合资或独资创办福利企业。政府运用就业保障金进行原始资本注入,开办一些适销对路的适合手工操作的企业。工商、税务、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将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用足用够,让福利企业真正为残疾人谋福利。

三是合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要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贯彻到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行动中,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全程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培训、能力评估、就业登记、就业介绍等系列化服务工作。政府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出台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要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四是全力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严格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依法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执法,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