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辗转多地打工 在哪退休养老?

15.12.2016  14:0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此次颁布的新文件中,因涉及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诸多难点问题,备受关注。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由于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尚未实现全国统筹,而目前只是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省级统筹,而各省级地区间的差异较大,制定统一的“相互认可、相互接续”的规范,对于在不同地区就业的劳动者而言,就显得十分重要。

自《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人社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实务操作办法。具体而言,包括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但在实践中,各地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账户时,仍然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11月28日又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此次颁布的新文件中,与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又有哪些内容呢?笔者通过一些案例来做个简单介绍。

视点之一

视同缴费年限,也影响养老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案例】老蔡出生于1966年,是一名福建籍的劳动者。1993年,他在山东某地参加工作并一直生活在山东当地,由于当地从1996年才正式开展养老保险改革进行缴费,因此,老蔡1993年1月至1995年在山东具有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老蔡自1996年起在山东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至2014年止,老蔡在这十几年中陆陆续续在山东缴纳了8年多的养老保险。2015年起,老蔡有机会至上海工作,一个问题却困扰在老蔡心中:“自己已经年满49岁了,如果到上海工作后缴费时间不长,今后是否可以回到山东退休养老呢?”他带着问题来到了山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告诉他,目前他在山东的2年“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其退休地的依据,国家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这样的一个回答,让老蔡心中泛起了迷糊。

【新政解析】要了解这次的新政,我们先要了解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各地对于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均有着各自的规定。

说得通俗一点,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就是因为政策等原因,劳动者参加了工作,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根据劳动者档案等相关材料,同等计算为缴费年限的时间段。

上述案例中,由于当地从1996年才正式开展养老保险改革进行缴费,因此老蔡1993年1月至1995年在山东虽然在参加工作,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这2年的时间,在当地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是劳动者应该去哪里退休?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就拿上文案例中的老蔡来说,存在着几种可能的情况:

(1)老蔡是福建人,如果老蔡今后在福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非临时账户或无账户),那么老蔡可以在福建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2)老蔡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山东,并且在山东有10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老蔡在退休年龄到达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了,也可以在山东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3)老蔡今后前往上海工作,并且在上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账户,又在上海缴费满10年,那么老蔡也可以在上海退休;如果老蔡在今后上海缴费不满10年,那么老蔡可以把上海的缴费转回山东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4)如果老蔡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没有任何一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那么老蔡可以将各地所有的账户均转回他的户籍地———福建进行统一合并后,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在搞清楚了上面这两个基本问题后,新的问题来了:老蔡在山东有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还有8年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样他是否满足在山东已经有累计10年的缴费年限了呢?关键是这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算作判断退休待遇地的依据呢?

本次的新规对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算!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中明确:“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

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案例中的老蔡不必担心,即使自己今后去上海工作缴费不能缴满10年,因为在山东已经达到了累计缴费满10年,也完全可以转回山东退休。

此外,本次新规中还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点之二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补缴不影响其属性

【案例】老乔出生于1964年,2013年他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上海某私营企业工作。开始时,公司老板告诉他,单位规模比较小,目前无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老乔也表示同意。因此老乔并未在2013年起在上海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5月起,公司效益有所好转,于是为全体职工都参加了上海市社会保险。2015年初,公司因部分职工举报,接受了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的上门稽核。稽核中发现,该公司还存在着2013年度中未为应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因此责令该公司为老乔等职工补缴2013年起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完成后,老乔来到社保中心询问其账户情况。老乔问:“自己在49岁时就来到上海工作,如果连续工作到60岁,那么在上海缴费已经超过10年了,今后一定可以在上海退休了吧?”工作人员经查询老乔的账户后,告诉老乔:“2014年时老乔在上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账户时,已经年满50周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老乔建立的是临时账户,因此即使老乔在上海缴费满10年,也不能在上海办理退休”。老乔不解,他认为目前公司已经为其从2013年期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而2013年时自己才49岁,因此要求社保中心将其账户属性由“临时账户”改为“一般账户”。这样的要求,能够被满足吗?

【新政解析】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要了解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是临时账户?什么是一般账户?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

因此,男性年满50周岁后和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均是“临时账户”,而依据相关规定,“临时账户”对确定退休地没有任何作用。

那么建立临时账户后,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临时账户所在地再行补缴“男性50周岁或女性40周岁”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就可以将账户的性质从“临时”变为“一般”呢?

本次的新规对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不行!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中明确:“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试想,如果可以通过建立临时账户后,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临时账户所在地再行补缴“男性50周岁或女性40周岁”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就可以将账户的性质从“临时”变为“一般”,那“临时”和“一般”的区分,也就没有意义了。

视点之三

重复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案例】老钱自1995年起在一家北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担任副总经理的工作,企业为他在北京自1995年起就缴纳了一份社会保险。因为他分管的业务需要长期到上海的分公司出差,老钱在一年中有半年的时间生活工作在上海,老钱也需要经常就医配药,而北京的医保无法在上海直接使用,办理医保异地结算又无法匹配老钱两地频繁来回工作的需求,于是北京公司就让上海分公司按最低缴费基数自1996年起也为老钱在上海缴纳了一份社会保险。因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老钱一直以来也同时在北京和上海有着两个养老保险账户。2015年,老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咨询公司人事部,老钱发现两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时间段上存在重复,因此无法进行账户合并。但老钱发现,他在北京上海两地同时都满足退休的条件,他认为自己交了两份社会保险,那么领取两份养老保险金也是顺理成章的,于是老钱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两地申领了养老金。那么这样交“两份”社保,拿“两份”待遇是不是可行呢?

【新政解析】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要了解一个相关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此外,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其实早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就已经明确,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账号,不能重复缴纳也不能重复领取。但由于当时尚未实现全国社会保险账户的统一联网,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人交“两份”社保,拿“两份”待遇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允许呢?

本次的新规对上述问题再次予以了澄清:不可!

深一步探究,其实只有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根本上来源于个人交的“两份”缴费,但基本养老金则完全是重复享受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如果允许重复享受养老金,那么对只有一个账户的参保者构成了不公平待遇。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中明确:“《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其他看点

1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移需提供法律文书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2退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进行实际记账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3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级政府协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户籍地为退休地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归集责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