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职工未申请休年假,单位应主动安排

18.08.2015  09:47

 

2012年7月初,职工杨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江苏镇江市区某建筑公司工程监督科,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入职后,杨某奔波在公司散布全国各地的建筑项目部。两年来,公司没有安排杨某休年休假,杨某害怕给公司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没敢主动提休假的事。2014年6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杨某向公司打辞职报告,公司很快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2014年7月,杨某办理交接手续时,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两年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公司拒绝了杨某的要求,理由是:杨某在工作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既然没有申请,那就视同杨某放弃年休假,无须事后补偿。杨某到市总工会咨询:究竟自己能否拿到补偿?

法律贴士

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条款主要有三处,一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从这3个法条可以看出,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或满12个月)以上的,就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特别提醒

对于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视为职工自行放弃。本案中,在市总工会的协调下,公司按照杨某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了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