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的通知

10.07.2015  18:57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抓住中央和省委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不断增强凝聚力吸引力,团结动员全省职工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项目和数量

此次全总评选表彰的项目及分配给我省的名额分别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27个、全国模范职工小家126个、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80名。省总评选表彰的项目及名额分别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200个、省级模范职工小家200个、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200名。(具体分配见附表)从历届(含本届)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中评选表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10个、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10名,分别授予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

二、评选推荐对象及条件

(一)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等。评选推荐的条件为在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0%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拟推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须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全国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全国百佳示范乡镇(街道)工会称号。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本级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中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须达到60%以上。

拟推荐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须具有市级模范职工之家、省级双爱双评先进企业工会、全省示范乡镇(街道)工会称号,或被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金融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表彰为模范职工之家。 

(二)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评选推荐的条件为在调动职工群众工作积极性,开展互助互济,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改善职工生产、工作和休息环境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拟推荐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拟推荐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的,应具有市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或被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金融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表彰为模范职工小家。 

(三)全国和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评选推荐的条件为从事工会工作2年以上,热爱工会工作,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心服务职工群众,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业务水平较高,成绩显著。拟推荐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的,一般应具有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或全省十佳百优工会干部称号;拟推荐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的,一般应具有市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或被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厅局)工会、金融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表彰为优秀工会工作者。

(四)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评选推荐的条件为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会各项工作成绩优异,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在95%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5%以上;在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工会工作中社会影响大,示范带动效应突出;应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拟推荐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的,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五)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评选推荐的条件为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坚定、思想先进,爱岗敬业、真抓实干,敢于担当、锐意进取,心系职工、热忱服务,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在工会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大贡献。拟推荐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的,应具有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

此前表彰的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不参加相应评比。

三、评选推荐的程序

(一)评选推荐申报工作由各地各单位工会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实施。大型企事业工会本级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应事先征求省总工会意见。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推荐基层工会应与该单位所在地方工会沟通协商后再申报。省总组织部对评选推荐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提交省总主席办公会审定。

(二)基层工会申报全国和省级各项先进集体表彰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工会干部申报全国和省级各项先进个人表彰的,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获得满意等次。各地各单位工会推荐申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须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和地区公示。

(三)各地各单位可从历届(含本届)受表彰的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中推荐1个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和1名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经省总主席办公会研究、按程序公示后,确定表彰对象。

四、评选推荐的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评选表彰的过程变为全面推进基层工会工作、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的过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的重要批示精神,抓组建、增活力、促规范,不断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推动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落实年”的举措一一落到实处。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三)要把评选的过程作为创先争优的过程,加大对评选工作特别是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学赶先进,积极营造争创模范职工之家、争做职工群众信赖“娘家人”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

(四)评选推荐要注重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向非公企业工会、基层工会干部倾斜。评选推荐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50%;评选推荐的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省级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30%;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的比例不超过15%,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及处以下干部的比例不超过20%,厅局级干部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五)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将对部分申报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抽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评选资格。

请各地各单位从湖北工会网“公示公告”栏下载全国和省级各项表彰的申报登记表和推荐情况汇总表,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登记表中“主要先进事迹”一栏在表格内填写,不另附纸。申报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示范单位、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的,须同时上报先进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和简要事迹(不超过500字)。请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相关表格和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总工会组织部。

联  系  人:顾丹莉    桑圣凯

联系电话:027—88738035    88738032

传        真:027—8873803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各项表彰申报登记表及填表说明.rar

            职工之家表彰通知.pdf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