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边缘性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法律条文是骨感的,而事故伤害事件却是丰满的,许多边缘性案件屡有发生。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应从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出发,原则上从宽掌握。
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
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某日中午,顾某到本单位食堂用餐,其中打了一份鲫鱼。落座后,遇到主管领导询问工作,顾某一边吃一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因做手术,顾某住院一个多月。顾某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可公司认为,顾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造成的,所以不符合工伤。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明确规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顾某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厂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均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顾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本人有无过错,都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顾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回家
路遇车祸也算工伤
【案例】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铲车工,今年5月6日下午,小张手头没有工作,于是就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公司认为,当天小张早退半个小时,事发是在小张下班早退的途中发生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小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伤害,都属工伤范畴。
至于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者早退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作明确的排除,因此原则上从宽掌握,即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上班迟到或者提前下班,虽违反劳动纪律,但这与工伤认定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定、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因此小张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为维护单位利益被打伤
可算工伤
【案例】某粮油公司召开职工大会,会上公司主要领导宣布将邓某调整到更为重要的部门任负责人,职工沈某对此很不满,遂在会场无理取闹,辱骂主要领导,邓某出面制止,结果被沈某打伤。邓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而粮油公司则认为邓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这里所说的“受到暴力伤害”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进行打击报复,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
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
本案中,制止沈某与主要领导争吵,虽非邓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邓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粮油公司的威信,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邓某被沈某打伤应属于工伤性质。
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
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6年5月9日,高某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公司认为,洗澡纯属个人生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高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出差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与外出工作有间接关系的情形,如旅途、休息等都应视为“工作原因”。但不能将那些与外出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特别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这就是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高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开会期间,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客房内洗澡,并不是从事与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因此,高某受伤应为工伤。(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