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31.05.2014  00:40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将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65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72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79元。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安排解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发给,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