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公告解读

07.08.2014  19:42

  经省政府批准,湖北省民政厅于8月6日发布《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标志着我省启动对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接收活动。为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公告有关情况,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科学、有序、高效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是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宝贵经验。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4号),对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规范,明确提出了由民政部牵头“加强社会捐赠的统一组织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活动和志愿服务,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8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8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发布了《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鲁甸6.5级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活动的公告》。

  二、关于社会志愿服务

  尽管一些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地震灾区支援服务的意愿很强、积极性很高,但是鉴于目前灾区尚处于紧急救援阶段,且交通、通信、住宿条件不便,加之余震不断,建议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从玉树地震救援的经验教训看,无序的支援服务不但不能很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将给灾区带来新的负担,浪费宝贵的救援救灾资源。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云南省会向国务院及时反映,国务院办公厅将统一做出安排。

  三、关于捐赠形式

  此次捐赠以资金为主,便于管理和统一使用。有意愿捐赠物资的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应提前与灾区有关机构确认需求后再实施,并应严格做好捐赠物资的质量、数量等把关工作,避免造成物资积压和资源浪费。对于捐赠的物资和装备,由捐赠地民政部门与灾区民政部门协调,统一安排接收并有组织地运往灾区。未经协调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分散运送。在汶川地震期间,不少企业、个人捐赠了大量物资,但千里迢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运到灾区后,一些物资却并非灾民需要,无形中造成了大量浪费。

  四、关于捐赠渠道

  为规范捐赠行为,对于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单位和个人,倡导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且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可在“湖北社会组织网”上查询)。目前,向社会推荐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主要有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教育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依法依规发布募捐公告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如有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开展抗震救灾募捐活动的,市民可拨打电话50657029或50657030进行举报。

  五、关于捐赠公示与查询

  社会组织在接收和使用捐赠资金过程中,将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信息发布以各慈善网站作为主要渠道,并保证信息长期可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社会组织应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信息,并及时答复捐赠人的查询。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将逐级汇总上报捐赠情况、每两天在门户网站公布同级社会组织的数据报送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让捐赠给灾区的每一分钱流失。(救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