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红十字会和直属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湖北省红十字会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五条 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全部纳入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务部门要加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
(二)赈济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坚持因事立项定人,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赈济部于每年10月征求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下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意见,在此基础上,赈济部按照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报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二)列入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团组实行逐案报批。湖北省红十字会机关的培训团组请示由赈济部办理,办公室协助,各直属单位的培训团组请示,报省红十字会赈济部后按程序办理。
(三)本着“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赈济部、财务部门加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的审批审核。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应当在上报请示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赈济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后报分管会领导和主要会领导审批。
培训任务、培训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培训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省红十字会不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省红十字会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当事人、经办人签字,经赈济部和财务部门初审合格,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一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直属单位、合作企业、冠名红十字医院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省红十字会赈济部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在会机关内进行公开。培训总结及成果,通过座谈、报告、交流等形式在会机关内交流共享。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纪检部门会同赈济部、财务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赈济部每半年向省外办、省财政厅报送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会领导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赈济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2.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
预算审批意见表
3.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附件1: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 | 国家(地区) | 币种 | 培训费(每人每天) |
亚洲 |
|
| |
1 | 韩国 | 美元 | 80 |
2 | 日本 | 日元 | 8400 |
3 | 印度 | 美元 | 51 |
4 | 以色列 | 美元 | 65 |
5 | 泰国 | 美元 | 41 |
6 | 新加坡 | 美元 | 80 |
7 | 香港 | 港币 | 500 |
欧洲 |
|
| |
8 | 德国 | 欧元 | 66 |
9 | 英国 | 英镑 | 56 |
10 | 荷兰 | 欧元 | 57 |
11 | 瑞典 | 美元 | 90 |
12 | 丹麦 | 美元 | 79 |
13 | 挪威 | 美元 | 90 |
14 | 意大利 | 欧元 | 48 |
15 | 比利时 | 欧元 | 67 |
16 | 奥地利 | 欧元 | 48 |
17 | 瑞士 | 美元 | 95 |
18 | 法国 | 欧元 | 60 |
19 | 西班牙 | 欧元 | 48 |
20 | 芬兰 | 欧元 | 66 |
21 | 爱尔兰 | 欧元 | 59 |
22 | 匈牙利 | 美元 | 63 |
23 | 俄罗斯 | 美元 | 67 |
美洲 |
|
| |
24 | 美国 | 美元 | 87 |
25 | 加拿大 | 美元 | 80 |
26 | 巴西 | 美元 | 65 |
大洋洲 |
|
| |
27 | 澳大利亚 | 美元 | 86 |
28 | 新西兰 | 美元 | 81 |
非洲 |
|
| |
29 | 南非 | 美元 | 65 |
附件2:
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 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单位 |
| 团长(级别) |
| 团员人数 |
| |||||
培训国别 (含经停) |
| 培训时间(天数) |
| |||||||
出国培训任务审核意见 | ||||||||||
审核单位 |
| 审核日期 |
| |||||||
审核依据 |
| |||||||||
审核内容 | 培训目标或必要性: | |||||||||
培训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 ||||||||||
培训日程是否符合规定: | ||||||||||
培训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
其他事项: | ||||||||||
审核意见 |
| |||||||||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 ||||||||||
审核单位 |
| 审核日期 |
| |||||||
审核依据 |
| |||||||||
审核内容 | 资金 来源 及金额 | 1.列入年度预算(人民币): 元 | ||||||||
合计 | 培训费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
2.外方资助(折合人民币): 元;外方名称: | ||||||||||
合计 | 培训费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
|
|
|
|
|
|
|
| |||
需说明事项 |
| |||||||||
审核意见 |
| |||||||||
附件3:
湖北省红十字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
报销单位: 报销日期:
项目名称 |
| ||||||
团长姓名 |
| 培训国别 (含经停) |
| ||||
应派出人数 |
| 实际成行人数 |
| ||||
出国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序号 | 开支内容 | 币 别 | 金 额 | 单据 张数 | 备 注 | ||
1 | 培 训 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
2 | 住 宿 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
3 | 伙 食 费 |
|
|
|
| ||
4 | 公 杂 费 |
|
|
|
| ||
5 | 城市间交通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
6 | 国 际 旅 费 |
|
|
| 附原始单据 | ||
7 | 其 他 费 用 |
|
|
| 附原始单据 | ||
| 合 计 | 大写 |
| 小写 |
| ||
团长: 经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