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十个月险酿祸患 南漳县法院一小时化干戈
20.08.2014 17:44
本文来源: Hb.Chinanews.Com
中新网湖北新闻8月20日电(王潇 王坤)“老张,你随意拖走他人的车辆是不合法的,打人是要犯法的,有纠纷咱们一起协商解决,好么?”、“你在老张那里换了5个轮胎,10个月了也不付钱,做工程可不能给人们留下这样不守信义的印象”。8月19日上午,南漳县人民法院长坪法庭审判庭,副庭长王之卿一面耐心地调解着一起积压了10个月的经济纠纷案,一面给原、被告双方讲解着法律知识。
2013年4月,麻竹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后,胡某组织了四台大型货车到某高速公路隧道出渣。8月,在张某处更换了5个轮胎,赊欠了8000多元的轮胎款,10月,胡某因事回江西老家,张某几经电话联系仍没有拿到欠款,遂于农历腊月27日将胡某停放在工程部的货车拖到自己家门前,逼迫胡某付款。今年4月,胡某来到长坪工地,张某要求胡某给付16000元,声称三天后不付款“修理”胡某并砸毁货车。
南漳县人民法院长坪法庭接到胡某的诉状后认为,被告张某因货款被拖欠10个月,情绪激动,强行判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王之卿查看了张某的应收款项票据:为胡某更换了5个轮胎,单价1650元,共8250元;黄油30元;拖车花费3500元,共计11780元。
鉴于过错方在胡某,张某私自拖走胡某的车,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过王之卿一小时的调解,张某与胡某达成了协议,张某从态度蛮横到接受胡某给付换胎费、油费和其他费用11500元,胡某在付款后从张某家门口开回了被张某“扣押”了10个月的货车,一起险转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化险为夷。 (编辑:丁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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