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和《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的通知

02.06.2015  03:16

残联厅发〔2015〕16号

 

  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和《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做好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和评判、监督工作,全国组委会制定了《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和《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评判规程

 

  为加强对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竞赛活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残联发〔2015〕9号),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下设竞赛评判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技术、评判工作。评判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各竞赛项目裁判员共同组成。

  (二)全国组委会确定有关人员组成各竞赛项目裁判组,具体负责各竞赛项目的组织和评判工作。每个项目裁判组设裁判长1名,裁判员2名(盲人保健按摩项目裁判员4名)。

  (三)竞赛现场设记录员若干名,记录员在裁判组领导下工作。

  (四)竞赛现场设监督员若干名,监督员在竞赛评判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竞赛评判委员会。

  1.在全国组委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裁判的组织与联络,并对竞赛期间裁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竞赛标准、试题、评判细则的制定;

  3.提出竞赛场地设施要求和竞赛所需设备、工具、材料的型号、规格与数量,并指导赛区筹委会组织落实;

  4. 负责各竞赛项目的赛前技术答疑;

  5.制定各项目竞赛和评判期间的保密措施;

  6.负责裁判员和监督员管理,并对竞赛中有违规行为的选手和裁判员、监督员作出处理决定;

  7.负责组织竞赛评判工作,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参赛选手竞赛成绩单,经确认后按时向各代表队进行公示;

  (二)裁判长。

  1.全面负责本项目竞赛的命题、评判和成绩汇总;

  2.组织本项目裁判员对现场记录员进行培训,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3.主持本项目竞赛,对赛场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有权取消严重违规选手的参赛资格,有权中止严重违规裁判员、记录员的工作,并书面上报评判委员会;

  4.监督检查和评价各裁判员的执裁情况;

  5.负责本项目的赛后技术点评;

  (三)裁判员。

  1.参加竞赛标准、试题、评判细则等相关规则的制定;

  2.对竞赛现场记录员进行培训,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3.参与竞赛的组织与实施;

  4.对竞赛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报告裁判长,有权对违规选手提出警告;

  5. 在裁判长的领导下,进行竞赛评判及成绩汇总;

  (四)记录员。

  1.记录员工作受裁判组领导和监督;

  2. 维持选手入场前秩序,负责参赛选手工位号码的抽签记录,并按抽签结果将选手带入相应工位;

  3.按照裁判要求认真记录参赛选手作品完成时间,同时详细记录竞赛现场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4.对选手的一般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并进行记录,情节严重的须向裁判组报告;

  5.当选手对现场设备工具等出现违规操作时,记录员应及时提醒并进行纪录,严重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并及时报告裁判组;

  6.竞赛中记录员对可能影响竞赛结果的任何问题均不得回答;

  7. 指导选手在试卷上正确的位置填写工位号,负责对竞赛作品进行整理,并将相关记录表格签字、密封后连同作品一同移交监督员;

  (五)监督员。

  1.监督员工作受竞赛评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2.负责赛前试卷的抽取、重要注意事项的公布;

  3.对记录员移交的竞赛作品进行妥善整理后转交裁判组进行评判;

  4.在裁判组协助下,进行赛后成绩录入及排名;

  5.负责竞赛现场秩序维护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及报告。

  三、竞赛注意事项

  (一)选手编号。竞赛选手一律使用选手号码参加竞赛,选手号码由选手报名注册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顺序排序。选手必须佩戴参赛证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参加竞赛。

  (二)工位确定。选手竞赛时的工位,在赛前通过抽签决定。如无设备、设施障碍,工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换。

  (三)熟悉赛场。各项目竞赛前,将统一安排选手熟悉场地和设备,裁判组在选手熟悉赛场时将统一介绍有关情况并解答选手的提问,确保选手提前做好各项赛前准备工作。

  (四)自带工具材料。参赛选手可按照各项目《竞赛标准》中允许的范围自带工具材料,但须在赛前提交裁判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带入赛场使用。选手自带的全部工具材料须在通过审核后进行现场封存,不得带回驻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工具进场者,裁判组有权暂扣擅自携带的工具,并视情况进行适当扣分,情节严重者可提请竞赛评判委员会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选手对竞赛或评判工作如有异议,可向裁判员提出,但必须服从裁判长的最终裁决。经裁判长裁决后仍有异议的,应在赛后由本省(区、市)代表队领队及时向监督仲裁委员会提出,但不得影响竞赛现场秩序。

  (六)竞赛中选手使用设备发生故障,按以下办法处理:

  ——人为故障。由于选手违章操作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故障,视情节给予记录在案、扣分或停止比赛的处理,损坏的设备要酌情赔偿。

  ——非人为故障。不影响选手成绩,延误的时间可以通过延长竞赛时间进行弥补。

  (七)选手在各环节竞赛结束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填写工位号码(部分项目适用),选手随后进行工位内的卫生清理后方可退场。

  (八)竞赛结束后,由记录员将所有作品汇总整理,移交监督员,监督员将作品进行妥善整理后移交裁判组进行评判。评判完成后,监督员在裁判组协助下对作品进行解密处理并登记成绩,最后交由评判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赛场纪律

  (一)参赛选手只能携带钢笔、签字笔、铅笔等必要的文具,以及经裁判组同意的工具和材料。不得携带书籍、记录本、手提电脑、存储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及其他可能影响竞赛结果的任何设备、工具和材料进场。

  (二)选手进入赛场后请将参赛证、身份证、残疾人证放置在工作台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选手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赛场,竞赛开始45分钟后方可退场(时间在45分钟内的竞赛项目除外)。竞赛期间,选手不得擅自离场。如有特殊情况,须有场外志愿者陪同方可离开并记录在案。

  (四)选手须在试卷规定区域填写自己的工位号码,不得在规定区域以外及作品上作任何标记,否则,该作品成绩将被取消。

  (五)参赛选手必须严格遵守赛场纪律,不得冒名顶替,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交换作品,不得扰乱赛场秩序,违者以舞弊论处,并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

  (六)参赛选手有任何疑问可以在熟悉赛场时向裁判人员提出,竞赛期间不得向赛场工作人员询问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任何技术问题。

  (七)竞赛结束后,如无特殊原因,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如有违反,将由记录员注明备案,该作品在评判时将被给予一定的扣分处理。

  (八)对有违规作弊选手的代表队,取消团体奖的评选资格。

 

  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规程

  为规范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监督仲裁活动,维护参赛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届竞赛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仲裁机构

  (一)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设立监督仲裁委员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处理竞赛纠纷,维护竞赛管理秩序,保护参赛者合法权益,监督各项竞赛,并受理对竞赛项目裁决的申诉。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中国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领导担任。仲裁委员会聘请24名具有良好公信力和专业技术背景的各项目专家担任监督仲裁委员。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是本届技能竞赛的监督仲裁机构,在第五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监督各项目竞赛公平、公正、公开的顺利举行。

  (三)监督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规程和本届竞赛评判规程规范实施。

  (四)接受各代表队申诉,对竞赛过程中的争议提出处理意见,作出最终裁决。

  (五)对裁判员评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竞赛评判规程要求应由裁判组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纪等行为的处理。

  三、仲裁流程及要求

  (一)各代表队对竞赛评判结果如出现争议,允许在竞赛成绩公布后2小时内,由代表队领队向监督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申诉,交由监督仲裁委员会复议。申诉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代表队名称,领队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主题;

  3.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4.有关证据及证据来源,如有需要,提供证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竞赛项目仲裁申请后30分钟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实施仲裁时,原则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1名本项目仲裁委员、1名与该项目相关行业的仲裁委员一同在场。仲裁委员会处理竞赛争议问题,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三)监督仲裁委员会将依照竞赛评判规程、竞赛试题、评判细则,在充分了解各方意见(包括申诉方代表队、竞赛项目裁判组、监督员、记录员等)的基础上,作出书面仲裁意见书(内容包含: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此裁定为最终裁定。裁定作出后,立即告知申诉方。

  (四)监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与申诉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中应包含仲裁事由以及调解结果,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申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五)监督仲裁委员会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在实施仲裁复议时,可调阅、复核竞赛项目部分或全部的作品及评判资料,如仲裁委员会改变裁判组的评判成绩时,须按照评判细则确定的标准重新核定选手成绩,出具书面仲裁意见书后报组委会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对竞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竞赛工作的正常进行。仲裁裁定作出后,参赛选手、领队仍无理纠缠的,监督仲裁委员会根据其情节轻重,可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取消参赛选手成绩的处理。

  (二)监督仲裁委员会对评判过程中有优异表现的裁判员,可书面报请全国组委会给予表彰;对有误判、舞弊等行为的裁判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乃至报请全国组委会取消该裁判的执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