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擅自跳槽 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公司员工陈某擅自跳槽,原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未向陈某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判陈某无责。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2014年2月,武汉某策划公司、深圳某商业公司与27岁的陈某建立劳动关系,陈某在两公司任项目策划经理。同年6月,两公司作为项目策划方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近百万的合同,陈某则被公司委派到合作方项目地工作。
同年7月底,合作方突然以公司逾期完成约定为由,提交了一份书面解除合同的函件,指定陈某代为签收。陈某在未向公司汇报的情况下,私自签收了合同解除通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紧接着陈某向商业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后自行离职,2014年9月,陈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合作方农机公司上班。
策划公司和商业公司负责人得知消息后,认为陈某违法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2017年,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一个“竞业禁止限制”,该限制要求陈某对公司商业机密保密,同时公司需要支付给陈某“竞业禁止补偿金”,然而公司并未支付此项补偿金,法院遂驳回公司诉求。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受理此案后,查看了陈某与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陈某必须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另外,陈某不得在合同期及合同终止后1年内服务于公司的合作方、上下游服务商或者同行。
近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表示,陈某作为项目主要对接人员,知悉该项目的商业机密,因此陈某应属于法律认定的竞业禁止对象。
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合同双方在约定竞业禁止时,经济补偿金就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陈某支付武汉某策划公司、深圳某商业公司违约金38541.2元。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