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强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环节党建工作
31.03.2017 14:59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日前,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函〔2017〕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强调和规范。
《通知》要求,“申请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只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党员情况信息表》才能领取《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组织成立登记三个月内,社会组织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在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中凡是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应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
《通知》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形式、条件、届期、审批程序等等,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 社管处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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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7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