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化工企业、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公文公告栏目下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即开展摸底评估
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相关设计单位,于2015年完成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摸底和评估工作,摸清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应用底数,了解掌握各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情况、相关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配置情况等。汇总填写《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015年12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
二、逐步推进安装改造
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摸底评估情况,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督促化工企业开展安全仪表系统的安装、改造工作。现有化工企业在役装置的安全仪表系统,应立即开展评估,制定完善方案,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中、省和大型等具备条件的化工企业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设计安装安全仪表系统。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设计安装安全仪表系统。从2020年1月1日起,其他新建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应设计安装安全仪表系统。
各化工企业要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设计和安装改造;同时要制定安全仪表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运行好安全仪表系统。各设计单位要尽快形成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能力,做好设计服务工作。
三、高度重视监督管理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是化工生产的重要安全保障,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安全仪表系统评估、设计、安装改造、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各地区要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各市级安监局要每年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并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省安监局。
请各市级安监局及时将《指导意见》和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安全监管部门、化工企业和设计单位。
附件: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情况汇总表 附件.doc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