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16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鄂开展评价业务的公告 2014年 第13号

05.08.2014  19:24

2014年 第13号

关于省外16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在鄂开展评价业务的公告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准予广州元景安全评价检测有限公司等16家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与有效期在我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在鄂开展业务的省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省外备案机构基本情况及在鄂评价范围 14年度省外安全评价备案情况表.doc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