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鄂安监函〔2015〕22 号

24.04.2015  12:22
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规范》作为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深入学习和贯彻《规范》。       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各地要将《规范》转发到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广泛知晓的基础上,组织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围绕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用人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测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报告方式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分析报告》复印后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省管、市管企业直接报送省、市级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收到后应即时出具报告回执(附件2)。       为加强检测报告的质量监督管理,省局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和专家制定了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测所需使用的相关表格式样和报告模板(相关表格在省局网站“职业健康”子栏中下载)。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规范》内容,及时完善相关质量体系文件,调整更换相关记录表样,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和现场采样检测,依据《规范》和报告模板的统一格式编制检测报告,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定期检测报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样表和报告模板格式出具检测报告的,将视为不合格;在开展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中涉及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的,也应统一使用本文件中提供的样表。       三、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地安监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范》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省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或开展检测后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范》有关要求进行采样检测、编制检测报告,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也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附件: 附件.doc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结果报告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