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的公告
01.07.2015 14:06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 第14号
关于《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工作,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现予以公告,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产)检查十条规定 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复工(产)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批准复工(产): 1.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超层越界开采的;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的,独头开采的; 3.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不安全可靠的; 4.未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 5.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害隐患未排查治理的; 6.未建立和执行顶板管理制度,以及采空区未实施监测和治理的; 7.提升运输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8.供电系统不符合设计规范,井下一级负荷没有实现双电源或无备用电源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的; 10.安全隐患整改未落实到位的。 注:复工(产)是指节假日停产检修后、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长期停止生产建设后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1.07.2015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