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解读

01.06.2015  22:24

  2013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7月17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第362号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办法》的立法背景

  我省作为兵员大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条件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服务和管理,广大退役士兵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等改革的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我省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二是各级政府安置压力持续增大,指令性安置与市场就业的矛盾、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的矛盾突出。三是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现象增多,影响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增加。因此,制定《办法》规范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分七章,共五十四条,基本参照了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主要框架。其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政府是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有关规划,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安排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扶持自主就业,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办法》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上述规定,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退役士兵安置的根本,在于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办法》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所关心的三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明确了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对象和制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主体,并规定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是关于教育培训优待。《办法》明确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应享受的具体优待(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是关于就业优待。《办法》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

  (三)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国防是国家最大的公共利益,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应当适当利用行政手段给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办法》重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退役士兵选岗的原则和办法,确保选岗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第三十五条)。二是明确了安置计划的编制主体,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三十七条)。三是明确了对退役士兵的用工优待,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三十八条);接收安置单位不得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第三十九条);对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第四十条)。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学习好《办法》,宣传好《办法》,落实好《办法》,以实际行动为退役士兵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一是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要落实好退役士兵工作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要加强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要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总结、宣传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的先进事迹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