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十字会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机关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机关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会机关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会机关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访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按《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 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 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OO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OO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可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O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鄂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市县访问时,由市县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市县访问时,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会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湖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主要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方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鄂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外事活动接待过程中,我方参加宴请人数要求: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市县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会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进餐的,经会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二十条 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省内不同地区访问的,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各地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主动接受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