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的通知

02.06.2015  21:25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相关定点配置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其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2008年出台的《湖北省伤残人员配置假肢三轮车及各类矫形辅助器械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4月14日

   
 

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规定

 

一、配置对象

户籍关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并由本省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统称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原则

根据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形,坚持安全实用、国产普及型和本省配置的原则。

三、配置机构

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每年通过招标确定(确定后及时告之各地)。

四、配置器具

(一)大腿、小腿、假手、假眼、假半足等假肢;

(二)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手推轮椅车、助行器、拐杖、手杖等移动辅助器具;

(三)矫形鞋、脊柱矫形器、颈托、腰围、膝足踝矫形器等矫形器;

(四)助听器、坐便辅助器、褥疮垫、毛护套、供氧器等其他辅助器具。

五、配置条件

(一)配置假肢条件

上肢或下肢截肢、且具备安装假肢的生理条件者,可安装假肢。

安装下肢假肢者,每年可同时配给下列物品:

1.大腿假肢配件一套(模配一套、袜子四双、大腿袜四双);

2.小腿假肢及半足配件一套(模配一套、护膝两只、袜子两双、残肢套四双、小腿袜两双);

3.假肢鞋二双(单、棉各一);

4.拐杖一付或手杖一根或盲杖一根;

5.对于下肢截肢者,年老体弱不能下蹲者,可配给坐便辅助器一个。

安装上肢假肢者,每年可同时配给假肢配件一套(模配一套、残肢套四双、手套四双、护腕两只)。

(二)配置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手推轮椅车条件

1.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且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碍者,可配置手摇三轮车:

(1)双下肢截肢或一下肢高位截肢,且不能安装假肢者;

(2)高位截瘫者;

(3)两膝关节或一膝、一髋关节僵直者。

(4)一下肢截肢,同时影响另一肢或另一肢因其他病变,且年老体弱,行动困难者;

(5)因神经损伤,致半边肢体瘫痪或麻痹,不能行动者。

2.具有配置手摇三轮车残疾情形之一,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一至五级残疾军人,可配置电动三轮轮椅车。

3.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者,可配置手推轮椅车:

(1)凡具有配置手摇车残疾情形之一,而上肢不能操作手摇三轮车者;

(2)凡具有配置手摇三轮车伤残情形之一,且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5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者;

4.同时具备配置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手推轮椅车残情条件的,只能选取配置其一。

5.配置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手推轮椅车者,可同时配置褥疮坐垫、坐便辅助器一只、拐杖一付或手杖一根。

(三)配置矫形鞋条件

凡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者,每年可配置矫形鞋二双(单、棉各一):

1. 因下肢负伤,一腿缩短三公分以上者;

2. 足跟切除或脚掌缺失过半,行动困难者;

3. 足受伤后,神经麻木,失去知觉,足下垂,行动困难者。

(四)配置其他康复辅助器具条件

凡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者,可分别配置相应的矫形器具或辅助器具:

1.因胸部伤残,致多根肋骨折断或截除,造成胸椎畸形者,可配置脊柱矫形器;

2.因腰椎负伤,引起椎体变形者,可配制腰围;

3.因颈部伤残,致颈椎下垂者,可配置颈托;

4.因下肢伤残,行动困难者,可配置拐杖或手杖扶助行走;

5.一腿髋、膝关节僵直,或腰椎伤残、影响下肢功能,不能下蹲者,可配置坐便辅助器;

6.眼球因伤摘除者,可配置假眼;

7.因伤致双耳听觉受重大障碍,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下,严重防碍工作、学习者,可配置助听器;

8.颈、手、臂、腿等部位因伤致肌肉明显萎缩变形者,可配置毛护套防寒保暖。

六、技术要求及使用年限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要求和使用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见《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附件3)。

七、配置办法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的)、维修(使用年限内)康复辅助器具的,应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1),并附能证明其残情的评残材料(配置电动轮椅车的还需提供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证明材料),经市州民政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申请表》一式四份)。省厅审批后,退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和定点配置机构各一份存查,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厅批准的配置项目为申请人开具介绍信(介绍信式样见附件2,由县级民政部门自行按规格制作),由申请人到定点配置机构联系配置,定点配置机构根据省厅批准的申请表和县级民政部门介绍信,为申请人生产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电动三轮轮椅车、假肢在使用期限内需维修的,按程序逐级报省厅审批,其他矫形器具在使用期限内需维修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就地维修。

八、经费开支

(一)属定点配置机构生产并配置、更新、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由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后,按季度报省厅审核结算,其配置费用由省厅承担;属县级民政部门维修康复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抚恤事业费中列支。

(二)凡不符合配置条件和标准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残疾军人,所需费用一律自理,县级民政部不得为其开具介绍信。

(三)维修保质期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不得另收费用。

(四)对于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中产生的邮寄费,由定点配置机构负责解决。

(五)经批准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残疾军人,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食宿费用,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九、其他规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要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照配置条件和规定年限申报。

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审批配置项目、主要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搭配无关产品,并接受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要充分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制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附件3)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要建立完整的残疾军人配置信息库,每年年底将配置人员信息报省厅优抚处。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定期对残疾军人进行回访,特别是残疾军人行动不便和超高龄的,要免费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起施行。

 

附件:1.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2.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介绍信

3.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附件1

 

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

年月

 

家庭户籍

地址

 

残 疾

等 级

伤残

性质

 

鄂军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更换、维修

上次更换、维修时间

 

残 疾

部 位

 

申请

辅助

器具

名称

(√)

□手推轮椅车   □手摇三轮车

□电动三轮轮椅车 □矫形鞋

□大腿假肢      □上臂大手

□小腿假肢      □假手

□助听器     □拐杖

□脊柱矫形器   □腰围

其他:

县、市(区)

民政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州

民政局

审  核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 民

政 厅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电话

 

联系人

 

 

注:此表一式四份,省厅优抚处、配置机构、市州和县级民政部门各一份备案。


附件2

 

 

 

 

 

 

 

 

 

 

 

存 根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介绍信

(  荣介字﹝   ﹞ 号)

 

 

 

 

 

(  荣介字﹝   ﹞ 号)

 

 

 

 

 

 

 

 

 

残疾军人姓名

 





















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兹介绍我县(市、区)   乡(镇、街办)  级因  残疾军人   同志前来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请接洽。

 

 

                  县(市、区)民政局(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或住址

 

残疾等级和性质

 

要求配置项目:

主要残疾情形

 

呈报项目

 

批准项目

金 额

 

 

 

 

 

 

 

 

 

 

 

呈报单位及时间:

 

 

 

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产品

编号

名  称

单位

主要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年)

价 格(元)

 

 

一、假   肢(11项)

 

 

10001

装饰性假手

硅胶,定制仿真,可辅助持物。

适用于掌骨远、近端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2

6000

 

 

10002

装饰性前臂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前臂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1000

 

 

10003

装饰性上臂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标准假肢组件,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7500

 

 

10004

装饰性肩部假肢

装饰性假肢标准件,硅胶手套,有被动开、闭手和屈、伸肘功能,肩关节自由摆动,可辅助持物。

适用于肩部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9000

 

 

10005

足套式假半足

取型,制作足套式假半脚。

适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补缺并改善行走功能。

3

6000

 

 

10006

组件式小腿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凝胶内衬套。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

适用于小腿截肢,弹力和储能脚行走时假脚蹬离期有助力作用,可减少体力消耗,行走时更符合健肢的步幅和频率。万向踝脚适用于不平路行走。

3

11500

 

 

10007

大小腿假肢硅胶套(选配件)

成品带增强织物硅胶残肢套(不包含锁具),能悬吊和控制假肢。

适用于残肢皮肤瘢痕较多、短残肢、糖尿病和老年人腿部截肢,软化瘢痕、保护残肢。

1

8200

 

 

10008

大小腿假肢硅胶套锁具

锁住带锁具的硅胶套,起到硅胶套与接受腔连接。

适用于中、短大腿、小腿截肢硅胶套。

3

 

 

 

10009

组件式大腿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接受腔,液压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

适用于大腿截肢,单轴膝关节运动性较好,多轴膝关节稳定性好;使用弹力和储能脚行走时减少体力消耗,更符合健肢步幅和频率。万向踝脚适应不平路行走。

3

17500

 

 

10010

组件式髋部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接受腔,多轴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静、动踝假脚。

适用于髋部截肢,具有行走和站立功能。

3

38000

 

 

10011

假眼

新型高分子材料, 定制。

适用于眼球缺损,弥补眼球缺陷。

4

1600

 

 

二、矫形器(6项)

 

 

20001

肩外展矫形器

(肩外展支架)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可调式。

适用于肩关节及肱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

1

2500

 

 

20002

颈托

成品,减轻颈椎的负荷,控制颈椎活动。

适用于预防颈椎损伤和轻度颈损伤及术后。

1

850

 

 

20003

脊柱矫形器

金属支条或高强度热塑板材,框架式结构,控制或矫正胸腰椎后凸畸形。

适用于腰椎和低位胸椎压缩性骨折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固定,胸腰椎后凸畸形及术后,老年人的退行性病变。

1

2800

 

 

20004

弹性腰围

弹性针织品,成品,增强腹压以减轻腰骶椎负担。

适用于腰骶部软组织损伤、腰肌劳损、 腰椎间盘突出,对腰椎起支撑、保护作用,以及软骨骨性损伤的预防和保守治疗。

1

300

 

 

20005

矫形鞋

两双

牛皮、订制。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1300

 

 

20006

膝足踝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下肢瘫或下肢肌力不足及术前、术后,固定膝、踝关节。

1

4000

 

 

三、移动辅助器具(8项)

 

30001

腋支撑拐

不锈钢或铝合金。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上肢不能够控制肘拐的,以此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60

30002

手杖

金属制品。

适用于有一定平衡能力的下肢有功能障碍和体弱,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160

30003

助行器(室内型)

铝合金。

适用于上肢有提握功能的下肢有功能障碍室内康复锻炼。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600

30004

轮式助行器(带座)

铝合金材质,具有助行架功能,有收纳袋,可以让使用者坐下休息,有制动功能。

外出时使用,针对不需借助轮椅的残疾。用前臂支撑,辅助行走和行走训练。

4

460

30005

轮椅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手摇驱动,或外力助动。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碍。在室内或住房周边活动的代步工具。

3

1850

30006

手摇三轮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手摇驱动。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碍。室外较长距离移动的代步工具。

3

2280

30007

道路型电动三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通用的国家标准。 以蓄电池为能源、直流驱动,每次充电后可行驶40公里,最大时速为15km/h。

适用于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下肢功能障碍。适合在道路上远距离行驶.。

3

5800

30008

盲杖

塑料,碳纤或金属等, 成品。

适用于视力残疾。引导视力残疾人行走。

3

380

 

四、生活自理类辅助器具(5项)

 

40001

防褥疮床垫

橡塑气囊。

适用于长期卧床的肢体障碍。由气囊支撑体重,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3

1100

40002

防褥疮坐(靠)垫

橡塑气囊。

适用于偏瘫、截瘫,配合轮椅用于经常保持坐位的肢体障碍。 由气囊支撑体重,增加接触面积和分散压力。

2

300

40003

供氧器(制氧机)

呼吸罩:由硅胶制的鼻口呼吸面罩、导管、气囊及气阀、氧气袋构成(使用年限1年)。供氧机:由储氧瓶(袋)或氧气发生器(包括从周围空气浓缩氧气的装置)、流量调节阀、压力表、导管和鼻塞等构成。

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呼吸困难及各种原因导致缺氧的障碍。通过建立人工通道和不断挤压气囊来进行人工呼吸,提供较高浓度的氧气。

5

600

40004

坐便辅助器

金属、塑料,成品。

适用于行动不方便的。如厕辅助作用。

3

320

40005

耳背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综合材料。

适用于听力损失大于90dB的听力残疾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3500

 

五、配件及维修(5项)

 

50001

毛护套

 

适用于肢体伤疾患者对伤疾肢体的保暖,按残肢部位定制。

1

1000

50002

护膝残肢袜

 

适用于定制各类假肢的配件。

1

260

50003

毛手套

 

 

1

300

50004

假肢修理

 

各类假肢零部件

1

1200

50005

车辆维修

 

各类残疾车辆零部件

1

1740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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