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

02.07.2014  21:08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化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协理员作用,提升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基层工会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协理员(以下简称协理员)是指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协理员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专职从事工会工作。

各级工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其本级和下级工会担任协理员。

第四条  协理员的主要职责:

1、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

2、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就工资调整、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3、完成所在单位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协理员从事与其职责不相符的工作。

第五条  协理员的分类:

1、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根据人社部门核定名额,面向社会就业困难人员公开选聘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协理员。

2、自聘类协理员。根据省总工会核定名额,工会自主选聘、自行管理的协理员。

3、退休退养类协理员。根据省政府核定名额,面向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退养人员公开选聘并由省财政支付部分补贴的协理员。

第六条  协理员的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自聘类协理员,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退休退养类协理员,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退休退养类协理员须具有5年以上党政群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历,并已办理退休退养手续;

7、同等条件下,有工会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七条  省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地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协理员名额,并对选聘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发布选聘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录用手续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选聘工作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要求组织实施。经省总工会批准,市(州)总工会可授权具备条件的县级工会承担选聘的有关工作。

因协理员离职、解聘导致岗位空缺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应及时向省总工会报告,并在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聘程序完成补录工作,同时将补录结果报省总工会组织部备案。逾期未补录的,省总工会将收回空缺名额。

第八条  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签订:

1、县级工会应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类、自聘类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与退休退养类协理员签订聘用协议。

2、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聘类协理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退休退养类协理员聘用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3、公益性岗位类、自聘类协理员试用期为3个月,退休退养类协理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协理员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由县级工会报经市(州)总工会批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同时将解聘情况报省总工会组织部备案。

4、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合同;表现优秀的,可视各地自聘类协理员岗位空缺情况并报经省总工会同意,免试选聘为自聘类协理员,并重新办理聘用手续。自聘类、退休退养类协理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5、禁止采取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协理员。

第九条  协理员的工资和补贴:

1、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类、自聘类协理员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0%;退休退养类协理员月工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财政和省总工会的补贴标准。

2、工资分担。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工资,除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的其他费用,由省、市(州)、县三级工会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直管市、林区由省、直管市或林区两级工会按各二分之一的比例承担。自聘类协理员工资,市(州)由省、市(州)两级工会按各50%的比例承担;直管市、林区由省、直管市或林区两级工会按70%、30%的比例承担。退休退养类协理员由省财政和省总工会按每人每年7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工资支付。省总工会每年1月和7月下拨协理员工资(补贴)由省总工会承担部分;省总工会拨款到账的当月,各市(州)总工会将省、市(州)两级承担费用划拨到县级工会;县级工会按月支付协理员工资和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县级工会按照相关规定持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工资发放凭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退养类协理员工作补贴省财政承担部分,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专项补贴。省总工会按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发放协理员专项工作补贴。县级工会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并发放协理员交通、通讯等补贴。协理员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补贴;安排加班的,依法发放加班费。

第十条  县级工会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类、自聘类协理员统一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选聘公益性岗位类协理员的,县级工会按照相关规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协理员的培训:

1、县级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对新任协理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协理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

2、各市(州)总工会每两年对本地在岗协理员组织一次集中培训。

3、省总工会每年举办协理员骨干培训班,各地应选派优秀协理员参加省总工会调训。

第十二条  协理员的考核:

1、县级工会负责协理员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按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年底集中组织述职评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2、协理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合同期内应当继续留用;获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3、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协理员,视同工会在职在编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省总工会建立《湖北省工会协理员信息库》。各地工会应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完成信息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协理员的管理工作由县级工会负责。协理员的日常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安排。

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负责对协理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省总工会组织部不定期检查各地协理员选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各地工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选聘和使用协理员、未落实协理员相关待遇、截留上级工会下拨专项资金等情形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省总工会将收回协理员指标,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地方工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评先表彰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省工会协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