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中 国 人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鄂政扶发〔2015〕9号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银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中 国 人民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5年2月28日
湖北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根本任务,推动财政扶贫政策与金融良性互动,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特惠政策措施,加快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与全省人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一是与承贷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丰富扶贫小额信贷的产品和形式,创新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金融服务,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扶贫效益明显。
二是以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产业扶贫为目标,通过公开评级授信、公开贷款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严格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构建产业扶贫特惠金融服务新机制。
三是到 2015年6月底前,全省推开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评级授信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力争达到30亿元以上,每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力争达到1亿元以上、非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力争达到1000万元以上,2016年、2017年力争保持50%以上的增长速度,2017年后,每年力争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比例和规模大幅增长,贷款满足率明显提升,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稳定增长,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农户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三、工作原则
(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把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落实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稳定脱贫的可靠保障、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效应的有效手段。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特惠金融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县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动员承贷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承贷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各县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实现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自主贷款、自主发展。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各县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探索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各县可统筹安排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扶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差别式贴息扶持。金融机构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信用评级,审慎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四、主要措施
(一)摸底评级授信。各县结合2014年建档立卡情况,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需求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各县在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的基础上,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承贷金融机构完善增信措施,通过改进评级方法或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结合“双基双赢”合作贷款模式,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行授信。各县将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有效对接或信息共享,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个人信用档案。
(二)明确扶持范围。扶贫小额信贷对象是全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一定还款能力和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以“基地+农户”等产业扶贫形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和帮带机制并签订帮扶增收脱贫合同的前提下鼓励支持。
(三)确定扶持重点。扶贫小额信贷扶持重点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增加家庭收入。同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优势扶贫产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项目),强化扶贫责任,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
(四)明确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方式,由各承贷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插花贫困地区支农(扶贫)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规模逐年增长。同时,积极引导承贷金融机构扩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信贷投放,设法降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融资成本。
(六)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县根据实际需求,多渠道筹措资金或统筹现有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制定具体办法,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推广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贷款户积极购买,分散贷款风险。
(七)实施分类贴息。各县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农户根据《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有关规定实施分类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小额信贷年贴息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础利率(上一年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平均值)。
(八)拓宽贫困户增收途径。各县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产业扶贫指导意见,合理确定扶贫特色优势产业,采取“以社带户、以企带村”等方式,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拓宽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得贷款的途径。
(九)建立信贷服务平台。各县探索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十)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各县按照上一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补充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中,确保各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稳定增长。对扶贫小额信贷成效突出的县,在评选命名“金融扶贫示范县”时予以优先考虑。将各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各县要制定扶贫小额信贷绩效奖惩办法,视扶贫小额信贷规模和贷款回收等情况,对乡镇、承贷金融机构、有关部门进行绩效奖惩。
五、2015年工作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5年3月底前)
1.深入学习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举办全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培训班,传达贯彻全国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培训会议精神,对全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州、县市及时组织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培训工作。
2. 召开全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座谈会,协商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有关事宜,强化扶贫小额信贷顶层设计。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4月底前)
1.各县自主确定扶贫小额信贷合作金融机构,县扶贫办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2.各县统筹安排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制定管理办法。各县承贷金融机构制定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规章制度,落实领导和推动工作责任制。各县委托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国开办发〔2014〕78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科学设定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评级授信指标体系。
3.各县承贷金融机构会同县扶贫办建立县、乡扶贫小额信贷初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选等系列工作机制。
4.各县承贷金额机构制定扶贫小额信贷操作管理办法,县扶贫办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扶贫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等实施办法。
(三)评级授信阶段(2015年6月底前)
1.各县承贷金融机构会同县扶贫办组织评级授信培训。
2. 在各县承贷金额机构、扶贫办指导下,各乡镇组织召开由金融机构服务点负责人、扶贫专干、村两委负责同志参加的初评工作会议,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3.各县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全面采集贫困农户信息。初评小组对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进行初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支行审核和上级行确认等工作步骤。
4.各县承贷金融机构颁发《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可采取边发证边贷款的形式。
5.各县承贷金融机构会同扶贫部门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评级授信总台账,初步实现全县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有效对接或信息共享。
(四)推广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1.各县承贷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授信评级后,全面铺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各县承贷金融机构将扶贫小额信贷的评级授信、放款和收回等各个环节全面公开,实行阳光化操作,确保扶贫小额信贷的公开性、扶贫的精准性、效益的真实性。
2. 2015年7月初,各县承贷金融机构会同县扶贫办开展自查,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3.省扶贫办、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适时召开全省金融扶贫创新工作会议,结合开展“金融扶贫创新示范县”评选命名活动 ,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行总结部署。
4.各县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产业扶贫贷款的个性特点,完善客户经理等绩效计酬办法和尽职免责办法。对扶贫小额信贷应贴利息及确已形成的贷款损失,依据相关办法向县扶贫办申请贴息和补偿。
5.2015年12月底前,各县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评价,实事求是反映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状况、社会效益及其相关影响,完善调整金融扶贫措施。风险评价情况作为扶贫小额信贷考核的重要内容,经市州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办。
2015年后各县每年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参照2015年相关工作步骤实施。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市州、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把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举措,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各县承贷金融机构、扶贫、人行、财政、银监、参与保险公司等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合力推进,确保成效。
(二)明确程序。各县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鼓励承贷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审批方式,吸收村民、村两委成员组建村级农户信用状况评议小组,提高村民对扶贫小额信贷活动的参与度。地方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加强服务金融机构和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力度。
(三)落实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普遍倡导与重点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会同扶贫部门统筹落实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准利率数据。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保障功能。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各县也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四)制定规划。各县及时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州备案后,统一于2015年3月31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扶贫办。各县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编制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2015-2020),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州)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直管办)等部门备案,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备查。编制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2015-2020),报经湖北省扶贫开发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备案。
(五)公告公示。各县应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县级政府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六)监督检查。各县扶贫、财政、人行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专项扶贫项目监管指导意见》(鄂政扶发〔2014〕21号)精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扶贫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七)解释执行。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遵循本实施方案。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本实施方案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和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